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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关于鲁山森林公园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淄博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淄价字[2002]2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鲁山林场: 你场《关于鲁山森林公园调整停车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淄鲁林字[2002]14号)收悉,参照同类旅游景点同等项目的收费标准。经研究,确定鲁山森林公园停车场收费标准为:大车10元/辆·日;小车5元/辆·日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此外不允许加收任何费用。 该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接文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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