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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邵阳市国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2]2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邵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邵阳宝郡实验中学、邵益实验中学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办学经费:对2002年秋季报名就读该校的初中新生按每生不超过7200元收取,办学经费可一次性收取,也可按学年收取。 2、初中阶段杂费、书籍课本费按省物价局[2002]湘价费160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 3、住宿费委托你局按不营利的原则核定。 二、你局要加强对该校收费的管理,督促学校及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由你局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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