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市局机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率,促进依法行政,现将《重庆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重庆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系统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条件、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三条推行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便民、及时、服务、规范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严肃、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政务公开实行党组(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领导主抓,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向社会公开:
(一)监狱管理工作
1、向社会公开有关监狱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罪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享有的基本权利,罪犯收监的规定,罪犯减刑、假释、重新犯罪处理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罪犯通信、会见的规定,罪犯及其亲属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法律要求;
2、向罪犯及其亲属公开罪犯记分考核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罪犯同居、同餐、离监探亲的条件、程序,罪犯生活、医疗、教育等经费的收支情况,其他与罪犯权益有关的事项;
3、向罪犯公开罪犯日常计分考核情况,罪犯生活卫生管理,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罪犯教育改造的有关规定,罪犯同居、同餐、离监探亲的结果,罪犯保外就医的结果。
(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
1、向社会公开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劳教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基本权利,劳教人员奖励、惩罚的依据、条件和程序,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所外“三试”的条件和程序,劳教人员会见、同居的条件和程序,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劳教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法律要求;
2、向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公开百分考核、分级处遇的有关规定,考核程序和结果,劳教人员准假的条件和程序,劳教人员生活、医疗、教育等经费的收支情况;
3、其他与劳教人员权益有关的事项。
(三)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业务范围;
2、律师服务收费依据、标准;
3、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程序;
4、律师执业证颁发的依据、条件、程序;
5、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
6、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
7、律师的权利、义务;
8、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四)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业务范围;
2、公证办证程序;
3、公证服务收费依据、标准;
4、公证处设立的依据、条件、程序;
5、公证员执业证颁发的依据、条件、程序;
6、公证处及公证员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
7、公证处及公证员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
(五)基层管理工作
1、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2、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依据、标准;
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程序;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程序;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发放依据、条件、程序;
6、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
7、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
(六)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1、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形式、程序;
2、法律援助受授人的权利、义务;
3、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义务;
4、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
(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1、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
2、司法鉴定收费依据、标准;
3、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依据、条件、程序;
4、司法鉴定人资格考核、授予的依据、条件、程序;
5、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
6、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
7、市内终局司法鉴定受理的条件及程序。
(八)国家司法考试管理工作
1、报名时间、地点、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2、考试时间、地点、科目和违纪处理办法;
3、考试成绩的公布、查询和领取方式;
4、申请考试成绩核查的时间、方法和程序;
5、申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时间、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
6、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办法。
(九)法制(仲裁)管理工作
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的依据、条件、程序;
2、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
第六条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召开专门会议通报或以公文形式通知;
(三)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公开宣传报道;
(四)设立领导接待日,设置公示栏、公开电话、投诉电话、举报电话、举报箱;
(五)政府上网;
(六)聘请执法监督员;
(七)其他公开方法。
第七条政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方案,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
(二)报分管局长决定,重大事项由局长决定或提交局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 组织具体实施。
第八条决定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密。
第九条对公开的事项,社会或管理相对人提出异议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及时做好相应的咨询、解答工作,不得推诿、拒绝。
第十条因职能调整引起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布。
第十一条市司法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执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二条市监狱局、劳教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