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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泾渭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市价工农发[2002]2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高陵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西安泾渭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试行)的报告》(高价发(2002)29号)收悉。由于西安泾渭自来水公司供水工程尚未全部建成,供水成本无法核算。为了促进泾河工业园区的发展,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西安泾渭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与高陵县自来水公司执行同价。具体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1.00元/me3,工业用水1.50元/me3,行政事业性用水1.30元/me3,经营服务用水1.80元/me3,特殊行业用水3.10元/me3。 以上价格为试行价格,试行期半年,自2002年10月1日抄见水量执行,2003年3月31日废止。到期后根据成本费用据实测算,上报市局制定正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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