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农业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深圳市农业局更名为深圳市农林渔业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农业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我市远洋渔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13日深渔政渔监[1997]11号)
各远洋渔业公司、各渔政渔监站:
近年来,随着我市远洋渔业的发展,市远洋渔业公司所属船舶不断增加。为规范管理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远洋渔业公司(含分公司)所属渔船的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市渔政渔监处编号、登记、发证。需办理国籍证书的船只,由市渔政渔监处编号并加具意见后,报省渔监局发证。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市远洋渔业公司(含分公司)所属渔船的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山市渔监科编号、登记、发证。需办理国籍证书的船只,由市渔监科编号并由处加具意见后,报省渔监局发证。)
二、凡需登记发证的远洋渔船,均需在“登记申请表”内由各远洋渔业公司加签意见。
三、(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三、远洋渔船的编号格式定为:市远洋渔业公司直属渔船为“深远渔1××”;蛇口远洋渔业分公司所属渔船为“深远渔0××”。今后相继成立的远洋渔业分公司的渔船牌号编制形式另定。)
四、凡是到市外、省外租用或合作组船出国生产的,必须先到市渔政渔监处办理船号记录,再报上级办理审批手续。待农业部批准后,由省渔监局办理租赁登记和国籍证书。注3(注3:此条内容为增加内容。)
五、出国生产作业的职务船员和非职务船员,除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和专业训练合格证外,按农业部规定还须在出国前接受有关涉外知识教育。注4(注4:此条内容为增加内容。)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