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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哈地税发[2002]1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
日前,有分局反映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周期长,情况复杂,企业在收入确认、成本结转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加之其会计核算的随意性较大,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导致税款流失严重。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确保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在一年以上的,由于开发项目尚未竣工决算,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可按预售房地产权取得的预收款10%的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预征企业所得税,待该项目竣工决算,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企业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实查账征收,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计算应退补税额。
200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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