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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声光性能质量检验项目正式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苏价费函[2002]121号、苏财综[2002]1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声光性能质量检验项目试行收费标准〉正式收费标准的函》(苏质技监计函[2002]61号)悉。鉴于你局所属声光性能质量检测站(所)的检测费收费试行标准实施两年来,运转正常,收支基本平衡,经研究,观同意正式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声光性能质量检验项目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0]3号、苏财综[2000]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收费收入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请你局所属各站(所)接文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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