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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颁发部门】 拉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检验我市防空警报设施性能,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我市定于2002年9月22日12时0分至12时15分,在我市城区试鸣防空警报。届时市区现有防空警报将在预定的时间内发出防空警报信号试鸣,望全市市民和各社会团体、组织注意了解和分辨不同防空警报信号,听到防空警报信号时,不要惊慌,照常生产、工作、学习和正常活动。 现将防空警报不同信号的区别公告如下: 12时0分-12时3分试鸣“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持续3分钟。 12时6分-12时9分试鸣“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持续3分钟。 12时12分-12时15分试鸣“解除警报”:连续鸣响3分钟。 特

此公告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0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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