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辽宁省退役士兵就业培训中心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2]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退役士兵就业培训中心: 你中心《关于辽宁省退役士兵就业培训中心有关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你中心有关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退役士兵就业登记费 每人次10元(含各种表格)。 二、退役士兵就业介绍费 经你中心介绍职业成功的,可分别向被介绍人和用工单位收取就业介绍费。每介绍一名就业为普通工的,向被介绍人收取30元、向用工单位收取20元;每介绍一名就业为管理人员的,向被介绍人收取50元、向用工单位收取40元。 三、你中心面向退役士兵开展的家电修理、汽车修理、农业科技、通用技术、养殖、厨师、保安等就业前培训,退役士兵自愿选择参加,收费标准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最高不超过3元。 四、上述收费均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你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五、本批复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