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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实行预公开制的暂行规定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赣司法字[200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创建优质、高效、文明的工作环境,切实提高我厅工作人员为社会提供公开服务的自觉性,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22号)文件,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预公开制的宗旨要求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依法行政、文明办公、秉公办事和方便办事,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国家公务员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 二、预公开制的主要内容 (一)预公开制度是指本机关所行使的职能、所管理的职责是否应该公开、可以公开和如何公开进行审查核定的制度。 (二)预公开制度必须坚持既严格依法办事,又方便人民群众办事的原则。 (三)按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必须向社会公开;不违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影响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法行,又有利于人民群众办事的,可以向社会公开;凡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规定的,国家保密要求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方针政策需要而规定不能公开,则坚决不公开。 (四)凡应当公开或可以公开的事项,应明确处理事项的办事程序、基本条件和要求,并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公开指南,以便于人民群众办事和监督。 三、预公开制的程序 (一)本机关所行使的职能、管理的职责,是否应当或可以公开,由各业务处室按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意见。 业务处室提出应当或可以公开的意见时,应当提供该公开事项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公开事项的内容和方法。 (二)业务处室提出应当或可以公开事项的意见,应送厅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法制工作部门对业务处室提出的应当或可以公开事项的意见,应当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法制工作部门经过审核,认真符合应当或可以公开条件的,应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厅主要领导;认为不符合应当或可以公开要求的,将意见退回业务处室,并说明理由。 (三)厅主要领导接到法制工作部门的审核意见,应主持召开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和审议,凡符合应当或者可以公开要求的,作出予以公开的决定。 (四)由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予以公开的事项,由相关业务处室向社会进行公告或公示。 四、责任要求 本机关各职能处室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凡应当或可以公开的不予公;不应当或不可以公开的而随意公开,都是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责任人员,按照本机关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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