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府〔2002〕11号)的精神和要求,为了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政策推动、优质服务、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更好地满足育龄群众的基本需求,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特制定相关部门职责规定: 一、计划生育部门 (一)改革管理机制 本市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过去的户籍地管理为主改为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管理为辅的管理机制。 现居住地管理范围按行政区域界定,凡在村(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居住1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均为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 (二)取消户籍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制度 1.我市户籍人口依法登记结婚后,凡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孩生育政策的,可自主选择怀孕、生育时间,不再实行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制度。本职责规定正式执行后怀孕的育龄妇女,无须再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 2.本职责规定执行前已怀孕并已领取的一孩《生育服务证》,在本孕次内仍有效。本职责规定执行前已怀孕、未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无须再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 3.我市户籍人口按政策生育一孩后,应在生育后30天内,持《结婚证》、《户口本》、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与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见附件1,由市计生办统一格式,区计生局印制下发,下同)后,方可办理新生婴儿入户手续。 4.户籍人口流出市外怀孕或生育的,由育龄妇女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见附件2)。 5.男方属深圳户籍人口、女方无深圳户籍的育龄夫妇在我市生育的,应在女方怀孕后持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核发的符合规定的生育证明文书,到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计生办登记。无上述证明在我市怀孕和生育的,按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处理。 6.市外户口迁入时已怀孕或已生育后小孩未入户的,需提供原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定的生育证明文书,迁入地不再换发《生育服务证》,由迁入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收回生育证明文书并备案。 7.为了做好综合改革前后新生婴儿入户的衔接工作,对于今年已生育的育龄妇女,村(社区居)委会在10月1日前应主动上门与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方便群众办理入户手续。 (三)改革户籍人口市内流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制度。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内流动的,无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现居住地负责管理与服务。 (四)现居住地管理职责 1.落实现居住地户籍人口、“人户分离”人口、流动人口以及属地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计划生育各项奖惩制度。 2.建立新婚、新入住、新生婴儿、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等重点人群的上门调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辖区育龄妇女婚、孕、育等计划生育情况。 3.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4.按现居住地采集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20至49周岁的已婚、未婚先孕、未婚已育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婚、孕、育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档案。 5.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6.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和生殖保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7.依法检查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计划外怀孕者依法落实补救措施,对违法生育者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8.接待、处理计划生育的来信来访,完成上级立案或转办的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并按要求上报查处结果。 9.发放户籍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主动上门与有生育的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10.为户籍地提供《现居住地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说明》(见附件3),协助户籍地为流出市外怀孕或生育一孩的户籍育龄夫妇出具“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11.查验登记20至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2.与流出地加强联系,实行流入地与流出地双向管理。加强信息交流,并坚决执行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规定。 13.按《统计法》要求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各类信息的统计及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户籍地管理职责 1.办理二孩审批和病残儿鉴定手续,核发二孩《生育服务证》。 2.为流出市外的户籍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证情况反馈给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 3.为流出市外怀孕或生育一孩的户籍育龄夫妇出具“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4.协助现居住地征收社会抚养费。 5.协助现居住地做好其他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六)本市户籍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由育龄妇女现居住地所在的区计生局委托镇(街道)计生办按户籍地所在区的标准征收。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社会抚养费不得随意减免。 (七)区、镇(街道)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向上级计生部门汇报情况。 二、公安部门 (一)在办理户籍人口新生婴儿入户手续时,对生育一孩的,应核查该夫妇的《结婚证》、《户口本》、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与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存档备查,上述四种资料简称“四种资料”),无需核查一孩《生育服务证》。对合法生育二孩的,应核查该夫妇的“四种资料”和二孩《生育服务证》。对超生的、不够间隔生育的、非婚生育的、重婚生育的、违法收养的,除核查“四种资料”外,对于一次性缴纳社会和抚养费的,还应核查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征收票据。对于分期缴纳的,还应核查现居住地区计生局签订的保证书和首期缴纳票据。 (二)各派出所每月向辖区镇(街道)计生部门提供辖区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员情况信息,协助计生部门核准有关数据。 三、卫生部门 (一)配合辖区镇(街道)计生部门了解孕产妇的登记资料和婴儿出生情况。 (二)充分发挥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作用,与计生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使计生技术服务工作在社区得到落实。 四、民政部门 (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发放《致新婚朋友的一封信》(见附件4),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管理要求,并填写《结婚夫妇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 (二)每月向区、镇计生部门提供《结婚夫妇情况登记表》。 凡以前的职责规定与本职责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职责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计划生育合同》式样 2.“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式样 3.《现居住地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说明》式样 4.《致新婚朋友的一封信》式样 5.《结婚夫妇情况登记表》式样(略) 附件1: 《计划生育合同》式样 深圳市____区____ 镇(街道) 计划生育合同 编号: 甲方:____村(社区居)委会 乙方:____、____夫妻 乙方于____年____月登记结婚,于____年____月生育第___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签订如下合同: 1.甲方向乙方提供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知识、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和咨询。 2.甲方指导乙方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3.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乙方自愿采取____方法进行避孕节育,每年(结扎一年内)孕情检查____次,如避孕失败导致计划外怀孕,应主动落实补救措施,保证不计划外生育。 4.依法享受国家、省、市对实行计划生育夫妇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乙方如违反合同,拒绝落实孕情检查、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接受计生部门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处理。 6.甲方如违反合同,乙方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责令甲方履行合同,对有过错行为的个人,依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人的责任。 7.本合同有效期限为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女方年满45周岁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公安部门入户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夫 经办人:妻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二00年月日 备注:此合同是办理新生婴儿入户手续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需材料之一,请妥善保管。 附件2: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存根) 编号: 居住在我村(社区居)委的居民____,户籍地为深圳市____区,现流出到____省____市/县工作/居住,____年____月结婚。 婚姻状况为:1.双方初婚;2.男初婚女再婚;3.女初婚男再婚;4.双方再婚。 孕、育状况为:1.无子女;2.已怀孕一孩;3.已生育一孩。 避孕节育措施为:1.已落实结扎;2.已落实上环;3.已落实药具;4.未落实。 证明有效期:200年月至200年月。 经办人: 二00年月日 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编号:----- |贴照片处| 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 现有我市居民____ ,流入贵地工作/居住,____ 年____ 月结婚。|| 婚姻状况为:1.双方初婚;2.男初婚女再婚;3.女初婚男再婚;4.双方再婚。|| 孕、育状况为:1.无子女;2.已怀孕一孩;3.已生育一孩。----- 避孕节育措施为:1.已落实结扎;2.已落实上环;3.已落实药具;4.未落实。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生育一个孩子。 我市经广东省计生委批准已从2002年10 月1日起取消户籍地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制度,不再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请贵地计划生育部门按政策和规定纳入管理服务。 特此证明。 证明有效期:200年月至200年月。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单位盖章):深圳市 区 镇(街道) 村(社区居)委会 二00年月日 附件3: 现居住地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说明 现有居住在我辖区的育龄妇女____ ,____ 年 ____月结婚。 婚姻状况为:1.双方初婚;2.男初婚女再婚;3.女初婚男再婚;4.双方再婚;5.复婚。 孕、育状况为:1.无子女;2.已怀孕____ 孩;3.已生育____ 孩。 避孕节育措施为:1.已落实结扎;2.已落实上环;3.已落实药具;4.未落实。 此情况说明内容一个月内有效。欢迎垂询。 提供人: 提供单位:(单位盖章) 深圳市____ 区____ 镇(街道)____ 村(社区居)委会 联系电话: 二00年月日 附件4: 致新婚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新婚朋友: 在你们携手共浴爱河的喜庆时刻,请接受我们的祝福! 一个家庭的和睦与美满,需要个人的努力,也需要社会的关怀,婚姻、家庭连着你们、我们。 我们欣喜地告诉你们,过去怀孕三个月要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的规定已取消,你们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可以自愿选择生育第一孩的时间。 结婚是人生的一大转折。在此,镇(街道)计生婚育学校将为你们提供健康、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等科普知识的学习,要成为合格的丈夫或妻子,要成为称职的父母,可别错过这半天的学习。当妻子怀孕以后,希望你们继续主动与现居住地的村(社区居)委会计生办联系,我们将继续为你们提供更多的服务。 当你们的爱情结晶呱呱落地以后,请在30天内持小宝宝的《出生医学证明》、夫妇双方的《户口簿》和《结婚证》到现居住地所在的村(社区居)委会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然后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孩子的入户手续;如果你们在孩子出生后的三个月内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规定的待遇外,母亲同时可增加35天的产假,父亲可享受10天的看护假;如果双方是农业户口生育女孩后放弃生育二孩指标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区、镇政府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我们还将为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双农户”办理养老保险。为了你们的健康和家庭生活和睦幸福,请你们别忘记根据身体状况及时选择结扎、上环、用药、用套等避孕节育措施,定期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避孕节育措施随访和生殖保健服务。这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也是妇女生殖健康的需要。 如果再婚夫妇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请向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政策咨询。 祝你们婚姻美满,家庭幸福!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咨询、投诉电话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8357371383573742 福田区计划生育局82918362 罗湖区计划生育局25666657 南山区计划生育局26662232 盐田区计划生育局25251529 宝安区计划生育局27753406 龙岗区计划生育局28904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