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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执行皖价行费[2000]214号文件的函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皖价费[2002]2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等五项考试收费标准及其留成比例的函》(教秘计[2001]128号)悉。经研究,同意继续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全国公共英语等级等五项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2000]214号)的规定,其中核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正式收费标准。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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