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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信息产业局关于发布《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信息产业局

【发文字号】 琼信组办[2002]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双管垂直单位、市县科技与信息产业局(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本省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根据《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第153号令)规定“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经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特制定《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本省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根据《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为实现政务信息化,以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项目。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相应的各级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省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总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市、县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 第五条市、县级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省级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投资额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在通过试运行和测试合格后1个月内按照第四条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承担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或经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否则承建的项目不予验收使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验收,需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有关的测试报告; (六)项目试运行报告; (七)项目用户评价意见; (八)项目经费决算表; (九)验收专家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含有软件开发的项目一般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软件需求说明书; (2)概要设计说明书; (3)数据及数据库设计要求说明书; (4)详细设计说明书; (5)操作手册; (6)用户手册。 第七条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文件资料后,在一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验收。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信息技术和相关业务领域的专家组成,一般为3-7人,专家验收评审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八条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项目介绍; (2)现场演示及测试; (3)功能抽查; (4)专家提问; (5)专家组认为需进行的其他程序; (6)专家组宣读验收报告。 第九条对涉及国家机密的重要建设项目和验收专家组认为有必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建设项目,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与验收项目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正的第三方专业安全评估机构对项目建设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结论。 第十条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验收报告、安全评估结论作出最终验收结论意见,并以文件形式下达建设单位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三种。符合政务信息化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由于提供材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而又难以确定其原因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 (二)未按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三)项目的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标准和规范; (四)没有对系统或设备进行试运行,或者试运行不合格(涉密的子系统可先验收再试运行)。 第十三条需要复议的,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者进行相关说明;验收不合格的,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验收。如验收再不合格,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建设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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