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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2]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等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辽招考办字[2002]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次25元;全国高校计算机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次40元;省统一组织的成人高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次60元。 二、以上各项考试由学生自愿选择参加,有关考试单位和主考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学生参加。上述收费标准为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最终标准,包括报名、考试、证书工本费及上交国家考务费等全部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参加考试的学生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十日内,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实施收费前,要对以上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四、本批复自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届时如需继续收费,请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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