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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农发字[200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及《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们对1999年制定的《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该核算办法自2002年项目开始执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附件:
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及《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核算办法。本办法与《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核算体系。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的各市、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是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及其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专门会计,实行县级核算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以下简称工程资金专户)管理的所有资金,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科技示范项目的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其他资金以及多种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等。 第五条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独立地记录和反映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一次性建设为前提。对于有两期以上开发项目的市、县(市),应当每期设置一套会计账簿。 会计核算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开工、完工和移交的情况,并随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使用而结束账务。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迄日期确定。 第八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二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的需要。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会计处理办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理由和对财务状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八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三章资产
第十九条资产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占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工程款、材料、在建工程、间接费用、竣工工程等。 第二十条现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是指存入工程资金专户的款项。 第二十一条应收款项是指工程资金专户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二条预付工程款是指农发办按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施工协议的规定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或材料。 第二十三条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包括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物折资缴纳的物资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设之中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间接费用是指不直接形成实体工程,但与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不含多种经营项目前期工作费)、施工监理费、勘测设计费、材料损耗等。 第二十六条竣工工程是指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农发办县级自验合格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成本。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七条负债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其他应付款。 第二十八条应付工程款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向农发办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农发办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项。 第二十九条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农发办按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按不高于工程决算金额的10%预留。 质量保证金在完工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 第三十条其他应付款是指除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
第五章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包括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 第三十二条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等待移交工程占用的资金。其金额应当与“竣工工程”一致。 第三十三条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后的资金结余。 第三十四条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工程资金专户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五条收入是指工程资金专户收到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资金、交入自筹资金、交入有偿资金、交入银行贷款、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拨入资金是指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拨入工程资金专户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第三十七条交入自筹资金是指项目单位、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愿投入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八条交入有偿资金是指借款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含委托贷款)。 第三十九条交入银行贷款是指债务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 第四十条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七章支出
第四十一条支出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而发生的资金和材料的耗费,包括农发资金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十二条农发资金支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全部支出,包括发生的贷款贴息、科技推广费、多种经营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支出和从“在建工程”转来的完工工程支出。 第四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等支出。
第八章会计科目
第四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核算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农发办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但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换科目名称。 二、本核算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实现会计电算化。农发办不得自行更改统一的会计科目编号。 三、农发办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五条农发办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11现金 2112银行存款 3121应收款项 4141预付工程款 5151材料 6171在建工程 7172间接费用 8181竣工工程 (二)负债类 9221应付工程款 10231应付质量保证金 11241其他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12321竣工工程基金 13331完工项目结余 14341未完项目结存 (四)收入类 15411拨入资金 16431交入自筹资金 17432交入有偿资金 18433交入银行贷款 19451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20521农发资金支出 21551其他支出 第四十六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1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库存现金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现金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现金减少时,借记“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农发办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收付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11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存入工程资金专户的农业综合开发各种款项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银行存款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资金”、“交入自筹资金”、“交入有偿资金”、“交入银行贷款”、“其他收入”等科目;银行存款减少时,借记“预付工程款”、“应收款项”、“在建工程”、“农发资金支出”等科目,代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3、农发办应当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原始收付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一次。月终时,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21号科目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工程资金专户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未收回的应收款项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第141号科目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农发办按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施工协议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或材料。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科技示范项目的主要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农发办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农发办也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农发办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协议预付工程款或材料。 2、预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转作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办理结算的预付工程款总额,所有单项工程竣工办理结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51号科目材料 1、本科目核算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小额的、用途明确的一次性使用材料,也可不通过本科目,而直接记入“预付工程款”科目。 2、购入或自筹交入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交入自筹资金”等科目;材料领用时,借记“农发资金支出”、“预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项目全部完工后,应将剩余材料及时作价处理。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当按材料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科目。 第171号科目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在建工程成本,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应核销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直接形成实体工程的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摊销间接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间接费用”科目;当单项实体工程完工并通过县级验收合格,结转已完工工程成本时,借记“农发资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竣工工程”科目,贷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未完工实体工程所发生的工程成本。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单项工程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第172号科目间接费用 1、本科目核算不直接形成实体工程,但与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不含多种经营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施工监理费、勘测设计费、材料损耗等。 2、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间接费用应按单项工程预算占全部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单项工程完工分摊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经济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73号科目竣工工程 1、本科目核算经验收合格的完工工程成本。凡不构成工程成本的应核销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单项工程完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向农发办提出验收申请,农发办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财务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审定的实体工程成本。 2、竣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当竣工工程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时,借记“竣工工程基金”的科目,贷记本科目。全部移交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项目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工程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21号科目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应付未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发生应付工程款项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应付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的款项。 3、本科目应按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31号科目应付质量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按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施工协议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预留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应付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质量保证金。 3、当发生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不予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应将其转入“完工项目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41号科目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 2、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第321号科目竣工工程基金 1、本科目核算已竣工、但尚未正式移交使用的完工工程资金。 2、竣工时,借记“竣工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当竣工工程正式移交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竣工工程”科目。本科目余额应当与“竣工工程”科目一致。全部移交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项目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工程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331号科目完工项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办理竣工决算后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结余。 2、年终结算时,应将相应的已完工工程收入和支出同时转入本科目。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农发资金支出”等科目。 3、所有工程完工,办理总竣工决算后,应编制完工项目结余款项移交表,及时将完工项目结余中属财政无偿投入的部分缴回财政资金专户,属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投入的部分按程序退还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移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 4、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 第341号科目未完项目结存 1、本科目核算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2、年终结算时要将本年度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项目完工时,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 第410号科目拨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收到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 第431号科目交入自筹资金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或农村集体、农民群众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或物资。 2、交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筹资单位或个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432号科目交入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借款人交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含委托贷款)。 2、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交入的单位或个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433号科目交入银行贷款 1、本科目核算交入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 2、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交入的单位和个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451号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的资产营运收入等。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521号科目农发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全部支出,包括发生的贷款贴息、科技推广费、多种经营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支出和从“在建工程”转来的完工工程支出。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年终,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措施或经济内容设置在级明细科目。 第551号科目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和必要的资产营运费用等。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年终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科目,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第九章竣工结算和结账
第四十七条农发办在项目竣工后,应根据竣工清理结算要求,对各种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结束阶段的会计处理,编制竣工总决算。 第四十八条竣工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与同级财政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核对资金往来数额,保证往来款项相符。 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同银行对帐单的余额相符。账面现金余额,要同库存现金相符。 清理债权债务,收回、归还到期款项。 对库存材料进行清查盘点;加强材料管理和成本核算。对应当处理的材料损溢进行及时处理。 第四十九条经过竣工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登记入账后,即可办理结束阶段的会计处理,编报竣工决算会计报表。
第十章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五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报表是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其执行结果的书面报告,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推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下期实施计划的基础。 第五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报表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资产负债表、农业综合开发净资产变动情况表、报表编制说明书。会计报表格式见本办法附件。 第五十二条农发办应按规定编报月度、季度、年度及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不得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农发办经费核算,按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核算办法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地方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参照本核算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核算办法自2002期项目建设开始起执行,原试行的《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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