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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2]1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对我区技术防范产品企业收费标准予以审核的函》(宁公函[2002]151号)收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工本费、人员培训费、产品检测费收费项目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我区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收取审查费等费用的批复》(宁财综发[2002]79号)批准立项,现就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每证80元(含正、副本、铝合金镜框、申请表)。 2、相关人员培训费,根据每期培训课时、费用支出等情况按期核定标准。 3、产品检验费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1996]75号)文件执行。 二、自治区公安厅是以上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证书制作、人员培训、检验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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