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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后石电厂4#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商5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华阳电业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核定后石电厂4#机组试生产期上网电价的请示》(华阳[002]总字第0071号)、《关于核定后石电厂4#机组商转期上网电价的请示》(华阳[002]总字第0079号)悉。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4#机组试生产期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075元。 二、4#机组商业运行临时结算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83元(指4#机组商业运行后至国家计委正式批复上网电价前的含税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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