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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东西湖区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武汉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武价函[2002]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东西湖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请示》(东价[2002]1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80号令《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及《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区自来水销售价格,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来水平均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27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39元,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开征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05元,由区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一并征收,解缴区水务局专项存储,专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三、原随水价征收的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标准不变。 四、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对供水范围内的特困户实行定额补助,具体办法由你区自来水公司、区水务局和区民政部门商定。 五、你区自来水公司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扩大用户,提高供水质量的服务质量,确保生活和生产用水。 六、你局要加强对水价和污水处理费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法规和政策,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接受价格监审。 七、上述调定价标准及有关规定,自2002年9月抄见用水量起执行,请你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一起做好宣传解释和稳定工作,以保证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东西湖区自来水分类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自来水 价格 水资源费 污水处 理费 到户价格 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 1.10 0.01 0.05 1.16 到户价格为最终价格,价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事业用水 1.29 0.01 0.05 1.35 工业用水 1.35 0.02 0.05 1.42 经营服务用水 2.05 0.02 0.05 2.12 特种用水 2.25 0.02 0.05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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