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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泉城广场旅游电瓶车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济价费字[2002]2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济南泉城广场服务中心:
你服务中心《关于泉城广场旅游电瓶车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利用电瓶车在为游客提供游览观光服务时,每人每次收费2元,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试行半年)。望你中心在电瓶车和收费点的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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