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02]057号、沪财预[2002]10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56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信部无[2001]226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的有关精神,对你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无线电管理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精神,其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收入金额上缴市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请接通知后,即到市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四、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无线电管理系统收费标准表
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备注 标准 1 无线电台(站)证15元研制、生产、销售、 注册登记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2 无线电(站)集群无线调度系统每频点·年1万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 频率占用费范围使用 每频点·年2000元地、市范围使用 无线寻呼系统每频点·年20万元省、自治区、直辖市 范围使用 每频点·年4万元 地、市范围使用 无绳电话系统每基站·年150元 电视台每套节目·年5万元 省级台 每套节目·年1万元 地级台 每套节目·年5000元县级台 广播电台每套节目·年5000元省级台 每套节目·年500元 地级台 每套节目·年100元 县级台 船舶电台 (制式电台) 1.1600总吨位以上每艘·年2000元 的船舶 2.1600总吨位以下每艘·年1000元 的船舶 3.功率≥20马力的每艘·年100元 渔船 除以上栏目外 1000MHz以下的 无线电台 1.固定电台每频点·年1000元含陆地电台 2.移动电台每台·年100元 含无中心电台 微波站 1.工作频率每站每兆40元发射 10GHz以下 赫·年 2.工作频率每站每兆20元发射 10GHz以上 赫·年 3.有线电视传输每站每兆600元 发射 (MMDS)赫·年 地球站每站每兆250元 赫·年 无线接入系统 1.1.8GHz-1.9GHz频道(FDD.TDD)基站150元 试行至2002年底 2.450MHz频段频点/基站 500元 试行至2002年底 扩频系统 2.4GHz.5.8GHz MHz/基站40元按核准带宽收,不足 频段1MHz按1MHz收 试行至2002年底 无线数据频段频点/基站 1000元试行至2002年底 3 无线电无线话筒、台10-15元 1)根据检测内容工作量 设备检测费无绳电话大小、技术上的难易程 甚高频、特高频台10-90元 度在给定范围内选定 无线电台2)表中未包括的设备可 长中短波电台、台10-200元参照表内相似类别收 传呼发信系统费 遥控遥测测速测距台20-400元 电台、雷达、微波 收卫星地、发信设 备球站、电视、广 播台(含差转、转 播台)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