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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费字[2002]2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红十字会,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厅、物价局曾以晋财综字[1997]112号和晋价费字[1997]245号文件批准省红十字会对公安、铁路、交通、煤炭、电力、建筑、民航、商业、旅游以及地矿勘探等容易发生意外伤害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时收取卫生救护培训费。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干部职工短期培训(强制性)班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按晋价费字[2002]2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卫生救护培训费(包括学习操作、卫生材料、合格证及表格等)每人每课时2.5元;卫生救护培训资料费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定价收取,自编的辅导材料按成本收取。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卫生救护培训内容及学时按省红十字会等十五个厅、局、会、司晋红[2002]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卫生救护培训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财政厅、物价局晋财综字[1997]11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晋价费字[1997]24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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