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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03年立法项目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1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有计划地做好政府立法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对2003年立法工作做出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计划的科学性、连续性,2003年立法项目原则上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项目中逐档滚动安排。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在报送立法项目建议时,对列入上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的调研、论证项目,应将有关调研、论证及前期准备工作情况逐项予以说明。 二、坚持制定、修改和废止相结合的原则。一是国家对有关立法项目涉及的体制、职能及方针、政策已经确定,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的,或者国家已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地方立法予以补充、完善的立法项目,要抓紧起草,优先立项;二是对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改革精神不一致的,或者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作为重点纳入2003年立法工作范围,及时提请修改或者废止。 三、报送新的立法项目,必须拟定立项说明和项目提纲。立项说明中应对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以及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法规依据等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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