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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望陶园4#、5#楼共用一组高压水泵物业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房]字[2002]3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一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望陶园4#、5#楼共用一组高压水泵物业管理费如何计算的请示》(京一商物司字(2002)1号)收悉。按有关开发建设文件,小区内高压水泵费应执行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于超出该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望陶园4#、5#楼共用的一组高压水泵,在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另增加电费12000元/年。该组水泵的收费标准为32960元/年。 本文自2002年9月16日起执行至2003年9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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