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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制定自来水表更换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沈价发[2002]1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和《沈阳市垄断性、强制性商品价格管理办法》(沈价发[1999]12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你公司更换由于用户自身因素造成损坏的自来水表,收费标准如下: DN15型自来水表更换收费标准为75.00元; DN20型自来水表更换收费标准为95.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包括水表和人工费。 对非用户自身因素损坏的自来水表,由你公司负责免费更换。 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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