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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临街公共场所内厕所对社会开放的通知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推进“树立哈尔滨形象、创建文明城市”的活动深入开展,认真贯彻落实“七不准”的规定,做好临街公共场所内厕所对社会开放工作,缓解公共场所内厕所严重不足问题,切实消除随地便溺的不文明行为,现将临街公共场所内厕所对外开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区内大型停车场、体育场、展览馆、宾馆、影剧院、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内的厕所一律实施对社会开放。 二、实施对社会开放的厕所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内水冲公厕收费标准。 三、临街公共场所内对社会开放的厕所,国家二类以上公厕标准,由所属单位配齐相应设施,设立明显的标志以示行人,并设专人负责清扫,保证厕内外卫生整洁。 四、公共场所内的厕所每日对社会开放时间,遵循所属单位工作时间。 五、各区城管部门做好公共场所内厕所对社会开放的组织宣传、登记备案和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200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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