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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票[2002]4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文件(京财综(2002)16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此文件精神,各区县局、各分局应严格按照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的内容设立公示栏(牌)。遇有政策变动调整价格或其它情况,要对公示内容及时调整更新。 二、公示栏、公示牌的名称统一为“北京市XX区(县)地方税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牌)”。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各区县局、各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三、各区县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认真抓好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实施等各项工作。 四、此项工作应于2002年9月底完成。在贯彻通知精神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监察局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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