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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学校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4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柳州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学校适用电价问题的请示》(柳署价字[2002]7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精神,经商有关部门,现将社会力量办学学校适用电价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含全日制中、小学校及短期学习班)用电按国家正规学校用电电价标准执行。 二、学校用电应按不同用电类别分表计量,其中,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教学及学生食堂照明用电按非居民照明电价执行,学校动力用电按相应的动力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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