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局、计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粮食局、农业银行、农业开发办、国税局、地税局、供销合作社; 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大举措,也是农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精神,为明确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目标和措施,做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项服务工作,现将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和《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本地的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措施,实现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
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
二00二年九月十五日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龙头企业发展规划
(2002年8月1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按照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农村城市化的战略目标要求,为了积极应对中国加入WTO后农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形势,必须把加快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关键环节认真抓好。为此,特制订本规划。
一、发展省级龙头企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最先进的产生力代表,它包括基地型、加工型、营销型、市场经营型企业,并通过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方式,促进农业生产不断走向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推动农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是新时期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的基础上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农村经营组织和经营机制的重大创新。尤其在我省这样一个农业比重比较大的省份,更关系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财政增长和农村稳定的大局,必须悉心培育,大力扶持。
因此,选择一批有优势、有特色、有潜力的企业作为省级龙头企业加以扶持,使其在较短时期内成为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是全面提升我省农业素质和整体效益的迫切需要,也是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
根据上述要求,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宏伟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改革为动力,坚持扶优扶强,培植和发展一批起点高、规模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提升我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形成特色鲜明的区域主导产业,加快我省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
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
1、市场导向原则。要认真研究WTO规则的要求,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把产品销路好、市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作为确定龙头企业的前提条件。
2、比较优势原则。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尤其要充分发挥我省生态环境好的优势,把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依托独特资源、技术优势的企业,作为优先发展的对象。
3、技术支撑原则。要根据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规律,把具有高起点、高新技术含量的产品和企业,作为确定龙头企业的重要因素。
4、带动效应原则。要把有规模生产能力,对较大区域内的农业和农户生产发展能起重要带动作用作为确定龙头企业的必备条件。
5、合理布局原则。要紧紧配合全省十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从有利于区域主导产业形成的要求出发,合理布局和确定龙头企业。
二、省级龙头企业标准和发展目标
根据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要求,从2002年到2005年,在现有企业的基础上,逐步筛选出60家加工型、20家营销型和20家市场经营型企业,作为省级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其进入的基本标准是:
1、企业类型:在江西省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基地、加工、营销、市场经营型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利税300万元以上(含减免税,下同);基地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营销型龙头企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利税400万元以上;农产品市场经营型龙头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3、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与农户或农村各类经济合作组织签有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保护价收购、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建立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基地型龙头企业带动农户10000户以上),年户均增加纯收入300元以上。
4、企业资产经营效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0%以上。
5、企业信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产品要求: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标准。
到2005年,省级龙头企业规模达到:加工型龙头企业固定资产200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营销型龙头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专业和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60家加工型龙头企业年总销售收入达到120亿元、实现利税12亿元、带运农户100万户以上;20家营销型龙头企业年总销售收入达到80亿元、实现利税8亿元、带动农户50万户以上;专业和综合批发市场年总交易额100亿元以上。
上述100家省级龙头企业,2005年实现年销售收入200亿元以上,年交易额达到100亿元以上,实现利税20亿元以上,带动农户150万户以上,年交易额达到300亿元以上,实现利税50亿元以上,带动农户率达到全省30%以上。
通过努力,争取到2005年,全省新增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家,到2010年再新增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家。
三、省级龙头企业的区域布局
(一)加工型的龙头企业区域布局
1、以绿色大米生产基地为依托,在赣东北、赣南、赣西北重点培植发展5家年生产加工能力10万吨以上的优质大米加工龙头企业,其中2005年带动50万亩绿色大米生产基地和5万农户,2010年带动100万亩绿色大米生产基地和10万农户。
2、以优质油茶、油菜生产基地为依托,重点培植发展5家油料加工龙头企业。其中,以袁州、永丰等34个油茶重点县(区)为生产基地的优质油茶加工龙头企业2家,2005年带动305万亩生产基地和10万农户,2010年带动400万亩生产基地和15万农户;以彭泽、九江、永新等20个县(市、区)为生产基地的优质油菜加工龙头企业2家,2005年带动300万亩生产基地和10万农户,2010年带动500万亩生产基地和12万农户;以进贤、波阳、武宁、都昌等为生产基地的黑芝麻加工企业1家,2005年带动40万亩生产基地和7万农户,2010年带动60万亩生产基地和10万农户。
3、以无公害特色蔬菜生产基地为依托,重点培植发展6家蔬菜加工龙头企业。以万载县为中心,带动10万亩百合生产基地的加工企业1家;以广昌县为中心,带动40万亩白莲生产基地的加工企业1家;以湖口县为中心,带动10万亩黄花菜生产基地的加工企业1家;以黎川、靖安、浮梁为重点,到2005年发展培植加工企业2家,带动60万吨食用菌生产基地;以井冈山、崇义、铜鼓等县(市)为基地,培植发展竹笋加工企业1家,2005年带动基地面积15万亩,2010年带动基地面积25万亩。
4、以赣南脐橙为主的果业生产基地为依托,重点培植发展4家水果加工龙头企业。在赣南培植发展脐橙加工企业2家,2005年带动100万亩生产基地,2010年带动200万亩生产基地;以南丰、南城30万亩“南丰蜜桔”为生产基地的果汁、果酒、干黄为主的果品加工企业1家;以金溪、贵溪等14个县(市、区)100万亩早熟梨为生产基地的加工龙头企业1家。
5、以草食动物为主的畜禽生产基地为依托,重点培植发展16家畜禽加工企业。以高安等赣中各县(市、区)为生产基地,重点培植优质肉牛加工企业1家,2005年年加工能力达到4万头,2010年达到10万头;以南昌、庐山、渝水、袁州为重点,建设城郊型乳品供应基地,重点培植发展4家乳品加工企业,2005年带动3.5万头奶牛养殖基地,2010年带动6万头奶牛养殖基地;以崇仁等8个县为生产基地,培植发展优质肉鸡加工企业2家,2005年加工能力达到1000万羽,2010年达到4000万羽;以南昌、丰城、兴国、会昌等10县(市)为生产基地,培植发展优质水禽加工及蛋制品加工企业3家,2005年加工能力达到3000万羽,2010年达到5000万羽;以上高、东乡、安远等17个县为生产基地,重点培植生猪屠宰加工企业6家,2005年加工能力达到200万头,2010年达到500万头。
6、以环鄱阳湖地区蟹、虾为主的水产品生产基地为依托,重点培植7家水产品养殖加工企业。以进贤、波阳、余干、九江、湖口等县为生产基地,培植发展河蟹养殖加工企业2家,2005年带动养殖面积101万亩,2010年带动养殖面积115万亩;以永修、南昌等县为生产基地,培植发展鳜鱼养殖加工企业1家,2005年带动养殖面积5万亩,2010年带动养殖面积10万亩;以南昌、都昌、波阳等7县为生产基地,培植发展虾类养殖加工企业2家,2005年带动养殖面积105万亩,2010年带动养殖面积128万亩;以铅山、瑞金等6个县(区)为生产基地,培植发展鳗鱼加工企业2家,2005年带动年产鲜鳗1万吨,烤鳗加工出口6000吨,2010年带动年产鲜鳗2万吨,烤鳗加工出口1.2万吨。
7、以有机茶为主的茶叶生产基地为依托,重点培植发展5家有机茶加工企业。以婺源、上饶为生产基地,培植发展以“婺绿”为主的有机茶加工企业1家,2005年带动茶园面积17.5万亩,其中有机茶园面积4.2万亩;以庐山、修水、武宁、星子为生产基地,培植发展以“庐山”和“宁红”为重点的有机茶加工企业2家;以上犹、崇义、宁都、于都为生产基地,培植发展以“梅岭毛尖”为主的有机茶加工企业1家,2005年带动茶园面积3万亩,其中有机茶面积1.2万亩;以遂川、井冈山、泰和为生产基地,培植发展以“狗牯脑”为主的有机茶加工企业1家,2005年带动茶园面积11万亩,其中有机茶面积2.1万亩。
8、以毛竹、工业原料为主的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为依托,培植发展木(竹)材加工企业4家,到2005年,带动毛竹丰产林基地400万亩、工业原料林基地800万亩,到2010年,带动毛竹丰产林基地750万亩、工业原料林基地2000万亩。
9、以樟树、新干、桑海、都昌等药材基地为依托,重点培植发展4家中药材加工企业,2005年带动基地面积20万亩,2010年带动基地面积50万亩。
10、以地方特有资源和高新技术产品为依托,重点培植4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如异VC纳产品加工、苎麻、席草生产加工等。
(二)营销型龙头企业区域布局
通过对原有的国有商业、合作商业组织进行改组改制,发展民间协作、合作流通组织,扶持和培养农村经纪人队伍,大力培植发展综合型农产品营销龙头企业。同时,重点发展电子商务、期货交易、超市配送等现代物流企业。到2005年,在全省重点扶持的20家农产品营销龙头企业中,发展全省性营销企业4家、区域综合性营销企业16家。
1、大型全省性营销企业:江西农村经济信息网为载体的全省农产品信息汇集和网上交易中心、江西瑞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为载体的综合性农产品期货交易中心。选择有条件的企业为载体,培育发展2家运用现代流通手段、面向国际市场的江西优质农产品营销企业。
2、区域性营销企业:原则上对应十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需要,在基础较好的基地中心地区,按照以一项或几项农产品经营为主,其它农产品经营为辅的要求和标准,分别培植发展1-2家营销龙头企业。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区域布局
1、产区批发市场18个:
粮食、油料批发市场1个:南方粮食交易市场(九江)。
畜禽批发市场1个:南昌佛塔生猪批发市场、赣州湖边畜禽批发大市场、高安肉牛交易市场、东乡生猪批发市场。
蔬菜批发市场2个:乐平蔬菜批发市场、永丰蔬菜批发市场。
果品批发市场1个:信丰果品批发市场。
水产批发市场3个:南昌水产批发市场、九江水产批发市场、波阳鄱湖水产品批发市场。
经济作物批发市场4个:广昌白莲批发市场、大余花卉批发市场、樟树药材批发市场、婺源赣皖茶叶大市场。
综合批发市场3个:南昌深圳农产品批发市场、新余优质农产品批发中心、赣浙农产品边贸市场(玉山)。
2、销区批发市场2个:
广东江西农产品批发市场、上海江西农产品批发市场。
上述100家龙头企业,要重点围绕我省地方名、优、特品牌,按照市场动作机制,采取多种联营、合作方式,通过统一标准、统一技术、统一品牌,做大做强赣南脐橙、南丰蜜桔、万载龙芽百合、广昌白莲、大鄣山有机茶、赣北早熟梨、奉新碧云大米、樟树杜仲、兴国灰鹅、鄱阳湖清水大闸蟹、鄱阳湖青虾、英雄乳品、安福火腿、瑞昌山药、崇仁麻鸡、彭泽鲫鱼、江西米粉、吉安香樟、井冈毛竹、大余金边瑞香等品牌。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运行机制。保障龙头企业快速发展的关键是建立合理健康的运行机制。现有的国有、集体龙头企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体制和机制,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民营龙头企业要千方百计靠大、联大,扩大规模,提升档次;政府各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龙头企业通过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实行保护价收购,建立风险基金,鼓励农户以土地、劳力入股等方式,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沾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同时,也要教育农民增强法制观念和契约意识,按市场规律办事,营造龙头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是加快龙头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财政资金要改变传统的投入办法,运用财政贴息等手段,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用好用足信贷政策;要积极引导工商企业资本、农村集体资金和民间资金投入龙头企业;加大开放力度,做实招商引资工作,广泛开展与周边省份、境外客商的联营使用,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贷款以及大企业、大财团来我省兴办龙头企业;引导企业立足自身优势,苦练内功,通过发行债券、出让股权和争取上市等途径,扩大直接融资。
(三)提高科技水平。政府科技部门和涉农科研院所,要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项目的引进、研发、服务工作。当前最迫切的是要充分利用网络传输快速的条件,为龙头企业提供有现实使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发明。要认真研究和制定鼓励科技人员开展实用技术研究、推广、服务的相关政策,调动广大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我省龙头企业的发展作贡献。
(四)强化品牌理念。鼓励龙头企业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下,充分利用我省森林覆盖率高、自然环境好的有利条件,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重点发展生产加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龙头企业。同时,要按照形成主导产业区域特色的要求,大力挖掘、改造传统名、特、优产品,通过统一产品标准,统一技术规程,统一开拓市场等手段,扩大生产规模,打造统一品牌,培植一批在国内外市场有相当知名度,市场占有份额名列前茅的品牌产品和知名企业。
(五)完善市场体系。创新工作思路,从后道工序抓起,着力建设功能齐全、网络发达、运行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坚持产区、销区共同建,有形、无形两手抓的原则,在培育、扶持一批大中型专业批发市场的同时,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办超市、配送等大型物流企业,大力推进电子商务、期货交易,放手发展中介组织、合作组织和经纪人队伍,建立完善的农产品流通体系。
(六)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新世纪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应对新形势、适应新变化的重大战略举措,扶持培育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内容。各部门、各市、县、区一定要按照全省发展的总体规划,高度重视、通力配合。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要制订简明科学的监测管理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监测评审,优胜劣汰,以确保扶优扶强。对在监测、评审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处分。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8月1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基地、加工、营销或市场经营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组审查认定,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基地、加工、营销、市场经营等为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科技开发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3、企业规模。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营销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基地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市场经营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不欠折旧、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务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在90%以上。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1、2、3、4、5、6、7款要求的农产品基地、加工、营销、市场经营型企业可以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
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申报。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具体说明。
第七条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农业、计划、经贸、财政、外经贸、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在各市、县的中央或省属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申报程序申报。在省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认定
第九条组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组(以下简称省级认评组),由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省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局、省农业银行、省农业开发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合作社委派专家组成,负责对各地推荐的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相关部门提出,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省级认评组根据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省级龙头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省级认评组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3、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后,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快企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精神,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作为推荐参加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三条建立省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实行每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初之前,应将反映上年度企业经营状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省级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评价。省级认评组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省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办法进行,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
3、提出监测情况报告。根据省级认评组的评价意见,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动态监测合格的省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连续二年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省级龙头企业及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省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