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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乌鲁木齐铁路局开展速递到货通知服务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计价能[2002]13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铁路局: 针对收货人对铁路车站在开展速递到货通知服务中问题的反映,现对我委新计价能(2001)1163号文件补充通知如下: 一、铁路货物卸车站,应严格按照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有关规定要求,向收货人通知货物到达时间。速递到货通知服务,作为车站与收货人商定的一种通知到货方法,各车站应本着收货人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在填写速递通知单、确定服务对象前,必须征得收货人的同意后方可进行,不得强行服务。 二、第三条“车站开展速递业务,应坚持‘服务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不得以联营的名义将业务交其它部门从中收取联营费”废止。 请速通知所属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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