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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交通厅地下停车库停车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4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交通厅:
报来《关于请核准我厅地下停车库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厅地下停车库的设施、设备状况和提供停放保管方式,经研究,现就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地下停车库向车主提供停车保管服务时,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标准执行。 二、车辆保管服务必须实行车主自愿的原则,同时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显著位置上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文规定的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从2002年10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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