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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申高等学校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行字[2002]2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高等学校: 近来,一些学生及学生家长纷纷反映有些高校在新生入学时跨学年收费、搭车收费,加重了学生的家庭经济负担,影响了学生正常入学。为了更好的体现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党的十六大召开营造良好的氛围,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和《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2]6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等有关收费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高等学校(包括联合办学、民办二级学院,下同)向学生收取的各种费用必须按国家和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或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高等学校要增加收费的透明度,必须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未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及家长有权拒交。 三、各高等学校必须按学年收取学费,不得以各种形式和理由跨学年收取学费。 四、各高等学校不得为保险公司代收或强制收取各种保险费。 高等学校凡存在上述问题的,要立即纠正,并要在10月1日前将已经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如数退还给学生。对不按期退还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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