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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3]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 (省物价局二00二年九月九日)
根据2001年8月28日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1]1672号)、《甘肃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甘价费[2002]155号)规定,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对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价格和收费进行了公示,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受到了各级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为了巩固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成果,从根本上治理农村“三乱”,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涉农价格行为,是优化农村经济环境、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强化涉农价格和收费制度、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现实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农民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西部大开发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高度出发,切实抓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前一阶段公示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制定今后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公示工作覆盖面,年底前使全省乡、村公示率达到90%以上。要通过公示使价格管理更加透明,收费行为更加规范,监督检查更加有力,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 为保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及省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审批权限,制定下发《甘肃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项目及标准表》(附后,以下简称《标准表》)。各级政府及各有关执行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表》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对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价格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人员对现有公示牌(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主要内容不全的要补全;收费项目标准和对象等表述不清不准的要坚决改正;凡《标准表》中未列入的收费项目,要立即从公示牌(栏)中剔除。对借公示之机,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将非法收费合法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示项目标准如发生变化,要及时更新,对不按规定公示或不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的收费项目,农民有权拒绝交费。 三、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形式 各公示方要坚持简明扼要、让群众“看得清、读得懂、留得住”的原则,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监督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要节约成本,不增加群众负担,便于动态管理,有利于长期坚持。要根据公示牌(栏)设立的地点和收费执收单位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公示形式。乡(镇)政府及各村(组),应在其所在地及群众聚集地和交通要道设立公示牌(栏),使群众了解政府的价费政策,增强群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各执收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栏)。农村中小学校要在校门口和学校的缴费地点公示本学期的学杂费和各种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乡镇卫生院(所)要将本所的主要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同时在缴费窗口制备包括本所所有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所有药品的收费和价格簿,对住院病人要逐步推行一日一清单制度,乡(镇)农电站要将本乡(镇)农民的到户电价向农民公示。凡没有公示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四、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责任制度 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物价为主、乡(镇)和有关收费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度。对要求由收费部门和单位进行公示的,要明确各个收费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在乡(镇)村(组)设立的公示牌(栏),要明确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责任,并形成制度固定下来。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负责,督促检查公示牌(栏)责任单位定期维护公示牌(栏),并加强对各收费执收单位的政策业务指导。要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国家和省上取消涉农价费项目或降低价费标准时,要确保在规定的执行时间内取消公示牌(栏)上的相应项目或调整公示标准,保证公示内容准确无误。 五、健全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 要健全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与建立农村价格和收费义务监督员制度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在公示制度中的主导作用。要逐步建立价格和收费义务监督站(点),由县、乡各级政府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职或离退休干部和乐于为群众服务的群众代表担任价格和收费义务监督员,举报、协查乱收费乱加价问题,监督落实公示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将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与物价检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工作结合起来,对群众举报的涉农乱收费、乱加价问题要及时受理、查处和反馈,并确定专人负责价格投诉工作。要发挥新闻舆论特别是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在治理乱收费方面的监督作用,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争取农民群众的支持,确保公示工作长期进行。 六、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物价、纪检、监察、纠风、农业、财政、教育、民政、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结合农村费税改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使该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长期化、制度化的轨道。 附件: 甘肃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项目及标准表 表—:
甘肃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项目及标准表
┌──┬──────────┬─────┬───────┬─────────┬───────┬─────────┐ │收费│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元)│ 收费对象 │ 收费依据 │备注│ │部门│││││││ ├──┼──────────┼─────┼───────┼─────────┼───────┼─────────┤ │交│农民个人运输自种、│每月每吨│95│农用运输车、农用三│省物价局、财政││ │通│自产、自销的农副产│││轮车车主│厅甘价费││ │部│品的农用运输车、农││││[1999]198号 ││ │门│用三轮车养路费├─────┼───────┼─────────┤││ │││每月每吨│80│兰驼牌农用运输车、│││ │││││农用三轮车车主│││ ├──┼──────────┼─────┴───────┼─────────┼───────┼─────────┤ ││1.畜禽医疗收费 │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甘价│畜禽饲养者│省物价委、财政││ │││费[1994]176号文规定执 │凡从事畜禽饲养、屠│厅甘价费││ │├──────────┤行├─────────┤[1994]176号 ││ ││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 ││宰、购销、仓储,畜│││ ││疫收费││产品的生产、加工、│││ ││││购销和仓储的单位│││ ││││和个人│││ │├──────────┼─────┬───────┼─────────┼───────┼─────────┤ ││3.动物防疫标记(耳│每套│0.23 │畜主│省物价局、财政│仅指猪、牛、羊│ ││标)收费 ││││厅[2002]60号││ │├──────────┼─────┼───────┼─────────┼───────┼─────────┤ ││4.农机监理费 │││农机户│省财政厅、省物││ ││││││价委、省农机局││ │├──────────┼─────┼───────┤│甘农机字├─────────┤ ││(1)拖拉机 ││││[1995]第63号││ │├──────────┼─────┼───────┤│├─────────┤ ││││││││ ││①报户建档│台次│8 ││││ │├──────────┼─────┼───────┤│├─────────┤ ││②号牌│副│30││││ │││││││补办时加倍收取│ │├──────────┼─────┼───────┤│││ ││③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本│10││││ │├──────────┼─────┼───────┤│├─────────┤ │││││││无故不参加检验,每│ ││④检验│台次│20││││ │││││││超一月加收20元│ │├──────────┼─────┼───────┤│├─────────┤ │农│⑤喷号│台次│20││││ │├──────────┼─────┼───────┤│├─────────┤ ││(2)驾驶员 ││││││ │牧├──────────┼─────┼───────┤│├─────────┤ ││①考试│科次│10││││ │├──────────┼─────┼───────┤│├─────────┤ │部│②学习证、实习证、驾│本│10│││补办时加倍收费│ ││驶证││││││ │├──────────┼─────┼───────┤│├─────────┤ │门│③审验│人次│10│││无故不参加审验每超│ │││││││1月加收10元 │ │├──────────┼─────┼───────┤│├─────────┤ ││(3)异动费 │次│4 ││││ │├──────────┼─────┼───────┼─────────┼───────┼─────────┤ ││5.黄牛冻配改良配种 │││畜主│省物价委、财政││ ││收费││││厅甘价费││ ││││││[1990]165号 ││ │├──────────┼─────┼───────┤│││ ││①用兼用牛和肉牛冻精│头│10—15││││ │├──────────┼─────┼───────┤│││ ││②用黑白花牛奶牛冻│头│15—30││││ ││精││││││ │├──────────┼─────┼───────┼─────────┼───────┼─────────┤ ││6.人工培植牛黄收费 │每头每次│26│畜主│省物价委甘价││ ││││││费[1992]219号 ││ │├──────────┼─────┼───────┼─────────┼───────┼─────────┤ ││7.农机培训收费 │││农机人员│省物价委、财政││ │├──────────┼─────┼───────┤│厅甘价费├─────────┤ ││①大中型拖拉机驾驶员│每人每期│450 ││[1993]35号│自带油驾驶实习260 │ │││││││元│ │├──────────┼─────┼───────┤│├─────────┤ ││②小型拖拉机驾驶员│每人每期│250 │││自带油驾驶实习│ │││││││150元 │ │├──────────┼─────┼───────┤│├─────────┤ ││③农机管理、农具手、│每人每课时│0.50 ││││ ││农机修理工培训││││││ ├──┼──────────┼─────┼───────┼─────────┼───────┼─────────┤ ││一、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凡进入乡集贸市场│国家物价局、财││ ││费│││进行商品交易的单│政部[1992]价││ │├──────────┼─────┼───────┤位和个人│费字414号,国 ││ ││1.工业品、大牲畜 │成交额│最高不得超││家计委、财政部││ ││││过成交额的││计价格[1999]││ ││││0.8%││1707号││ │├──────────┼─────┼───────┤│││ ││2.其他商品 │成交额│最高不得超││││ ││││过成交额的││││ ││││1.6%││││ │├──────────┼─────┼───────┼─────────┼───────┼─────────┤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领取《营业执照》的│国家物价局、财│对边远贫困地│ │├──────────┼─────┼───────┤个体工商户│政部[1992]价│区从事个体经│ │工│ 1.从事购销活动的│营业额│按营业额的││费字414号,国 │营的,免收个体│ ││││0.4%—1.2%││家计委、财政│工商户管理费│ │├──────────┼─────┼───────┤│部、农业部││ │商│2.从事劳务活动的 │营业额│按劳务││[1993]计物价││ ││││收入的││1744号,国家计││ ││││0.8%—1.6%││委、财政部计价││ ││││││格[1999]1707││ │部│││││号││ │├──────────┼─────┼───────┼─────────┼───────┼─────────┤ ││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申领《营业执照》的│国家物价局、财│(1)乡以下的农村居 │ ││记费│││个体工商户│政部[1992]价│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 │├──────────┼─────┼───────┤│费字414号,国 │的,开业登记及以│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 │每户│ 20 ││家计委,财政│后每4年重新登记均 │ │门│记费││││部、农业部计物│收费18元;(2)对于 │ │├──────────┼─────┼───────┤│价[1993]1744│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 ││2.变更登记费 │每户每次│ 10 ││号,国家计委、│体经营的暂不发照,│ │├──────────┼─────┼───────┤│财政部计价格│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 ││3.补发营业执照费 │每次│ 10 ││[1999]1707号│登记费│ │├──────────┼─────┼───────┤│││ ││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每个│3 ││││ │├──────────┼─────┴───────┤│││ ││5.个人合伙开业登记 │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 ││ 、变更登记、补(│准执行││││ ││ 或换)发营业执照、│││││ ││ 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 ││ 等 │││││ ├──┼──────────┼─────┬───────┼─────────┼───────┼─────────┤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每本│5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省计生委、物价││ │││││人员│局、财政厅甘计││ ││││││生委[2000]2号 ││ │├──────────┼─────┼───────┼─────────┼───────┼─────────┤ ││2.社会抚养费 ││以当事人住所│计划外生育人员│《甘肃省计划生││ │计│││地县(市,区)人││育条例》││ ││││民政府统计部││││ ││││门公布的上一││││ │划│││年度城镇居民││││ ││││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和农村居││││ │生│││民年人均纯收││││ ││││入作为计征基││││ │育│││数,结合当事人││││ ││││的实际收入水││││ ││││平和不符合法││││ │部│││律、法规规定生││││ ││││育子女的情节,││││ ││││确定征收数额││││ │门├──────────┼─────┼───────┤│││ ││①违反条例规定生育││每年按其基数││││ ││第一个子女的││的百分之二十,││││ ││││合计征收三年││││ ││││半的社会抚养││││ ││││费││││ │├──────────┼─────┼───────┤│││ ││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每年按其基数││││ ││二个子女的││的百分之三十,││││ ││││合计征收七年││││ ││││的社会抚养费││││ │├──────────┼─────┼───────┼─────────┼───────┼─────────┤ ││③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每年按其基数│计划外生育人员│《甘肃省计划生││ ││三个子女的││的百分之四十,││育条例》││ ││││合计征收十四││││ ││││年的社会抚养││││ ││││费││││ │├──────────┼─────┼───────┤│││ ││④违反条例规定生育││按其孩次及相应││││ ││第四个以上子女的││的计征基数和比││││ ││││率征收累进的社││││ ││││会抚养费││││ │├──────────┼─────┼───────┤│││ ││⑤违反国家有关收养││依照①的相应││││ ││法律、法规或者条例规││规定征收社会││││ ││定收养子女的││抚养费││││ │├──────────┼─────┼───────┤│││ ││⑥未达到条例规定间││征收1000元以││││ ││隔期限生育的││上3000元以下││││ ││││的社会抚养费││││ │├──────────┼─────┼───────┤│││ ││⑦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征收500元以 ││││ ││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2000元以下││││ ││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的社会抚养费││││ ││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 │├──────────┼─────┼───────┤│││ ││⑧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依照①的相应││││ ││人非婚生育的││规定,加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 ├──┼──────────┼─────┼───────┼─────────┼───────┼─────────┤ │卫生│医疗服务收费││按各级物价部││省物价局甘价││ │部门│││门规定标准执││费[1998]204号 ││ ││││行││││ ├──┼──────────┼─────┼───────┼─────────┼───────┼─────────┤ ││一、农村住宅电话基本│ 机/月 │10│农村用户│省通信管理局、││ │电│月租费││││省物价局,省财││ │├──────────┼─────┼───────┤│政厅甘通信发├─────────┤ │信│二、通话费││││[2001]15号││ │├──────────┼─────┼───────┤│├─────────┤ │部│1.首次3分钟│3分钟 │0.20 ││││ │├──────────┼─────┼───────┤│├─────────┤ │门│2.以后每分钟 │分钟│0.10 ││││ │├──────────┼─────┼───────┤│├─────────┤ ││3.区间电话通话费 │分钟│0.30 ││││ ├──┼──────────┼─────┼───────┼─────────┼───────┼─────────┤ ││一、中小学、幼儿园收│生·学期│按各地物价、财│农村中小学生、幼儿│省物价局、省财││ │教│费标准││政、教育部门在││政厅、省教育厅││ ││││省定幅度内制││甘价费[2000]││ │育│││定的标准执行││167号 ││ │├──────────┼─────┼───────┼─────────┼───────┼─────────┤ │部│二、贫困地区农村义务││││省教育厅、省物│在全省国扶、省│ ││教育阶段“一费制”││││价局、省财政厅│扶及少数民族│ │门│标准││││甘教厅发│县执行│ │├──────────┼─────┼───────┼─────────┤[2001]102号 ││ ││1.小学 │生·学年│不高于120元 │小学生│││ │├──────────┼─────┼───────┼─────────┤││ ││2.初中 │生·学年│不高于230元 │初中生│││ ├──┼──────────┼─────┼───────┼─────────┼───────┼─────────┤ │司法│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按省物价局、财│法律服务对象│省物价局,省财││ │部门│服务费││政厅甘价费[199││政厅甘价费││ ││││3]104号文规定 ││[1993]104号 ││ ││││标准执行││││ ├──┼──────────┼─────┼───────┼─────────┼───────┼─────────┤ ││一、婚姻登记收费:│对││婚姻登记者│省物价局、省财││ │民│结婚登记││9 ││政厅甘价费││ ││离婚登记││5 ││[1993]23号││ │政├──────────┼─────┼───────┼─────────┼───────┼─────────┤ ││二、婚姻状况证明书│每张│0.25 │婚姻登记者│省物价局、省财││ │部│││││政厅甘价费││ ││││││[1998]163号 ││ │门├──────────┼─────┼───────┼─────────┼───────┼─────────┤ ││三、村委会成员当选证│证│4.50 │当选成员│省物价局、省财││ ││书费││││政厅甘价费││ ││││││[1992]305号 ││ ├──┼──────────┼─────┼───────┼─────────┼───────┼─────────┤ ││一、有线电视建设费│户│不高于360元 │农村用户│省物价局、省财│不高于省定标│ │├──────────┼─────┼───────┤│政厅甘价费│准前提下,由各│ │广│增装用户盒│户│不高于120元 ││[1997]2号 │地物价、财政部│ │播├──────────┼─────┼───────┤││门制定│ │电│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户/月│不高于10元││││ │视│费││││││ │部├──────────┼─────┼───────┤│││ │门│三、报停,开通手续费││││││ │├──────────┼─────┼───────┤│││ ││1.报停手续费 │户│不高于30元││││ │├──────────┼─────┼───────┤│││ ││2.开通手续费 │户│不高于30元││││ ├──┼──────────┼─────┼───────┼─────────┼───────┼─────────┤ │劳动│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每张│3元 │外出务工人员│省物价局、省财││ │部门│工本费││││政厅甘价费││ ││││││[1995]33号││ ├──┼──────────┼─────┼───────┼─────────┼───────┼─────────┤ ││一、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证│10元│领证者│省物价局、省公│1994年人均收│ ││││││安厅甘价费│入在500元以 │ ││││││[1997]212号 │下的贫困户5 │ │││││││元,特困户免收│ │├──────────┼─────┼───────┼─────────┼───────┼─────────┤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证│10元│领证者│省物价局、省公││ ││││││安厅甘价费││ ││││││[1997]212号 ││ │├──────────┼─────┼───────┼─────────┼───────┼─────────┤ │公│三、居民身份证快证││││││ │├──────────┼─────┼───────┼─────────┼───────┼─────────┤ ││ 1.7天快证 │证│45元│领证者│省物价局、省财││ │安│││││政厅甘价费││ ││││││[1996]41号││ │├──────────┼─────┼───────┼─────────┼───────┼─────────┤ │部│2.24小时内快证 │证│95元│领证者│省物价局、省财││ ││││││政厅甘价费││ ││││││[2002]147号 ││ │门├──────────┼─────┼───────┼─────────┼───────┼─────────┤ ││四、户籍管理证件工│││居民│省物价局、省财││ ││本费││││政厅甘价费││ │├──────────┼─────┼───────┤│[1996]139号 ││ ││1.新式居民《户口 │每本│6元 ││││ ││簿》││││││ │├──────────┼─────┼───────┤│││ ││2.《常住人口登记 │每张│0.30元 ││││ ││表》││││││ │├──────────┼─────┼───────┤│││ ││3.《暂住证, │每证│4元 ││││ ├──┼──────────┼─────┼───────┼─────────┼───────┼─────────┤ ││一、河道取砂管理费│││开采者│省水利厅、省财│由各地水利、财│ │├──────────┼─────┼───────┤│政厅、省物价委│政、物价部门在│ ││1.采砂、采石、取 │按销价│15—30%││员会甘水办发│省定幅度内制│ ││土││││[1992]68号│定标准│ │├──────────┼─────┼───────┤│││ ││2.淘金 │按产值│1—2%││││ │├──────────┼─────┼───────┼─────────┼───────┼─────────┤ ││二、取水许可证│每套│ 25 │领证者│省物价局、省财││ ││││││政厅甘价费││ ││││││[1999]142号 ││ │├──────────┼─────┼───────┼─────────┼───────┼─────────┤ ││三、水土流失危害补│││地貌、植被毁坏者│省物价局、省财││ ││偿费││││政厅、省水利厅││ │├──────────┼─────┼───────┤│甘水保发││ │水│1.按损坏地貌、植 │平方米│0.5—1元 ││[1995]第11号││ │利│被面积││││││ │部├──────────┼─────┼───────┤│││ │门│2.按开挖弃倒体 │立方米│1—3元││││ ││积││││││ │├──────────┼─────┼───────┤│││ ││四、水土流失危害防││││││ ││治费││││││ │├──────────┼─────┼───────┤│││ ││1.按破坏地貌、植 │平方米│0.5—1.5元││││ ││被面积││││││ │├──────────┼─────┼───────┤│││ ││2.按开挖弃倒体 │立方米│2—5元││││ ││积││││││ │├──────────┼─────┼───────┤│││ ││3.对不便以面积 │销售收入│0.5—2% ││││ ││或体积计算的││││││ ├──┼──────────┼─────┼───────┼─────────┼───────┼─────────┤ │土地│土地证书工本费│││自建住房依法领取│省物价局、省财│使用何种证书│ │部门││││证书者│政厅甘价服务│由农民自愿选│ │├──────────┼─────┼───────┤│[2002]9号 │择│ ││普通证│证│5 ││││ │├──────────┼─────┼───────┤│││ ││特制证│证│20││││ └──┴──────────┴─────┴───────┴─────────┴───────┴─────────┘ 表二:甘肃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项目及标准表 ┌────┬──────────┬────┬──────────┬──────────┬──┐ │部门│项目│计价单位│价格(元)│收费依据│备注│ ├────┼──────────┼────┼──────────┼──────────┼──┤ │粮食部门│小麦定购价和保护价│50公斤│中等春麦50元、中等│省政府甘政发[2002]││ ││││冬麦53元│62号││ ├────┼──────────┼────┼──────────┼──────────┼──┤ │农业部门│桑蚕鲜茧收购价│50公斤│中准级不低于700元 │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甘││ │││││价商[2002]167号 ││ ├────┼──────────┼────┼──────────┼──────────┼──┤ │烟草部门│烤烟收购价│50公斤│标准级(X2F)330元│省烟草专卖局、省物价││ │││││局甘烟物[2001]第1 ││ │││││号││ ├────┼──────────┼────┼──────────┼──────────┼──┤ │电力部门│农村综合分类电价│千瓦时│一县一价,不同分类不│省物价局甘价工││ ││││同价格│[2001]65号││ ├────┼──────────┼────┼──────────┼──────────┼──┤ │水利部门│农村灌溉用水价格│立方米│分级管理,分级决策│省政府甘政发[1995]9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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