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宁市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的定点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促进肉品流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结合我市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的建设和管理: (一)坚持国家规定的定点屠宰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方便群众的要求,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若干个布局合理,标准化的屠宰厂建设方案。屠宰厂建设允许和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经营,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建厂条件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的规定进行,同时必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自治区、南宁市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申请开设定点屠宰厂(场)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场地使用证明、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会同规划、工商、国土、环保、农牧、卫生、消防、技监等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环保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规范要求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定点资格。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予施工建设,并报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取得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工商、农牧、卫生、消防、技监等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中领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3、定点屠宰厂(场)在取得定点屠宰标志牌后,向卫生、工商、农牧、环保、消防、税务等行政部门申请核发有关证照,方可开展生猪屠宰经营活动。 (三)规范市区现有定点屠宰厂(场): 1、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生产规范,严格按照屠宰工艺流程的要求,食品卫生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规范的规定操作; 2、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贸易[2001]652号文和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的规定,整顿和规范市区小型屠宰场。这些小型屠宰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加强管理,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对其屠宰量进行核定。 凡违反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及国经贸贸易[2001]652号文规定的,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严格实行检疫检验制度。动检部门和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对屠宰的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由动检部门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全国统一使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方能出厂。 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改革屠宰经营环节: (一)放开生猪批发环节,取消固定生猪批发商。鼓励公平竞争,实行市场调节,自由议价成交,只要有能力并取得合法经营生猪批发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厂(场)进行生猪交易,大力支持养殖基地、猪场、农户、零售商参与生猪批发交易; (二)减少屠宰环节的各项费用。严格执行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自定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严禁在屠宰环节征收市场零售环节的收费; (三)适应肉品零售商的需要,延长屠宰服务时间; (四)增强屠宰厂员工的服务意识,提高肉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区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要创造条件,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为生猪供应商(批发商)开展代批生猪、代收款等有偿服务,解决他们经营生猪批发和肉品交易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规范肉品市场,加强肉品流通管理: (一)建立健全肉品凭证上市制度。肉品零售商所销售的鲜肉必须具有《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凡没有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及动检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的肉品,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予以处罚。 (二)落实市场开办者管理市场的责任。按照“谁开办、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对其开办市场的管理责任,做好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的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检查,发现市场内有经营私宰肉品、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经营私宰肉品的零售商和市场开办者的责任; (三)设立肉品市场专管员制度。市场专管员负责对肉品市场购销进行管理,把好猪肉入市关、销售关,制止违法交易,协助工商、卫生、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肉品市场专管员由工商部门选配,并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工资由市场业主支付。市场零售肉摊在20摊以下的设1名市场专管员,20摊以上的设2名市场专管员。每季度工商部门组织评比优秀市场专管员,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不称职的予以撤换,违纪违法的将依法查处; (四)工商部门与各市场的肉品零售商签订“放心肉”经营责任书,肉品零售商必须承诺不销售私宰肉。对“放心肉”进点数达标的市场给予表彰;对经营“放心肉”达标的经营户授予“放心肉”摊位标牌; (五)强化肉品采购登记制度。使用家畜产品的单位与市商贸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签订使用“放心肉”责任书,严禁酒楼、饭店、宾馆、食堂及肉品加工等用肉单位采购私宰肉,违反规定的,由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明确各部门的分工与职责: (一)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肉品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负责屠宰厂(场)生猪和肉品检疫监督工作,以及加强对肉品市场未经检疫检验肉品的查处工作;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肉品的卫生监督以及宾馆、饭店、食堂、肉品加工等用肉单位采购、使用肉品的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的执法工作,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国土、规划、环保、物价、技监、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一)来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二)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违反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的,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屠宰厂(场)隐瞒屠宰数量,偷逃国家税款的,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四)定点屠宰厂(场)采取给予等手段,垄断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肉品经营者销售的肉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食品市场开办者、定点屠宰厂(场)和肉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处理;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肉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理; (八)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理;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完善各项保障管理机制: (一)调整和充实南宁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商业贸易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商业贸易局局长担任。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讨论解决屠宰经营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大打击私宰窝点和销售私宰肉的力度。不定期组建联合执法队伍,每年组织4—5次联合执法,对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市场实行长效管理。联合执法队伍由市商贸、工商、公安、动检等部门组成; (三)加大“放心肉”工程宣传的力度。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工具宣传打击私宰家畜违法行为和肉品市场管理方面的内容,使得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理解私宰肉的危害性,自觉抵制私宰肉,购买“放心肉”,为家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四)每年从市财政拔出屠宰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经费预算并安排:主要用于联合执法工作经费;肉品市场管理工作经费;表彰奖励在屠宰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以确保生猪屠宰与肉品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