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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监办专业保险代理合同备案制度


【颁发部门】 北京市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保监京发[2002]1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一、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代理公司的管理水平确定其代理险种和代理权限。 二、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应包括代理险种、代理权限、保费划转方式和期限、代理专用帐户、手续费和佣金支付标准和方式等内容。 三、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将分支机构与保险代理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复印件或副本),于保险代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统一报我办备案。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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