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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深公(法)发[2002]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联合通告”、“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过深圳水库路段的通告”、“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公交专用道管理的通告”、“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市区启用分合式自行车牌照的通告”、“深圳市公安局转发公安部关于停止外地公安机关在深圳、珠海特区开展办理边境通行证业务的通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实施定点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管理和严格批准权限的通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我市运送现金、金银专用车辆实行免检的通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我市出生入户登记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宾馆旅业单位境外旅客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市政府《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 (1991年12月13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自行车和骑自行车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二条凡在本市(含宝安县)道路上通行的自行车和骑自行车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自行车必须做到执照、车号、车牌齐全统一,机件完好、安全有效,骑车时应随身携带执照以备检查。 第四条领取自行车牌照,须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自行车管理科及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领。申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主必须在购车后一个月内持购车发票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暂住人员还需同时持本人的《暂住证》),公用车同时须持单位证明,携带车辆,经检验合格,准予办理申领牌证。 (二)凡属个人自购零件组装的自行车,必须凭自行车主要零部件(车架、车头、车轮框等)发票,方予办理。 (三)自行车转让、赠送或迁移时,必须办理过户或迁移手续,办理迁移须凭有关证明,外地迁入的须持迁移证,方予办理。 (四)遗失车牌或执照,应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携带车辆,到原申领牌照的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五)车牌应安装在车体前端中部明显位置,车号钢印打在车头下处。注2(注2:此项原文为:五、车牌应安装在后档泥板尾部二十厘米处,车号钢印打在车架上。) 第五条经销自行车的单位,在开具购车发票时,必须写明购车人姓名(公用车写明单位名称)、价格、型号、车身号码(车身无号码的注明五号)、开票人姓名、开票日期。 第六条(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六条每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为车年审日期。参加年审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主必须携带自行车及执照,按时到所在辖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自行车管理点或其委托的公安派出所参加年审; 二、参加年审的自行车必须有完好的车闸、车铃、车锁、车牌和自行车执照,其他各部件完整有效。 三、自行车经检审合格,发给当年年审条并在自行车相符的执照上加盖验章,方准行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 第七条托运自行车,应出具购新车发票或与自行车相符的执照、车牌以及公安自行车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运输部门发现托运证件不完备的,应留车候查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运载来历不明的自行车。 第八条(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八条驾驶自行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三、通过陡坡、横穿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应下车推行,通过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外的非机动车道上。 四、不准在市区道路、公路上学骑自行车。 五、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六、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八、在主干道及市区、墟镇内,不准骑自行车带人(载带学龄前儿童应有安全坐椅,并只限带一名)。 九、不准人行道上骑行和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骑行。) 第九条自行车必须在指定的自行车停放点按规定停放,听从管理人员管理和指挥,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条在公共场所或住宅、单位门前设立自行车保管站的,依照以下规定: (一)(此项废止)注5(注5:此项原文为:一、自行车停放保管站分为悬挂红牌、黄牌、蓝牌三种形式的保管站。红牌保管站设有自行车停放设施,保管期间自行车丢失照价赔偿。黄牌保管站设有一定的自行车停放设施,保管期间自行车丢失作部分赔偿。蓝牌保管站为免费停放自行车而设置,自行车如有丢失,保管站不负赔偿责任。) (二)(此项废止)注6(注6:此项原文为:二、红牌保管站每架次收费人民币贰角,按月保管收费叁元;黄牌保管站每架收费壹角,按月保管收费贰元。) (三)凡收费的保管站必须标明站的名称,服务时间和收费标准,必须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看管,必须有自行车存取码牌并付收费凭证,否则车主有权拒付保管费。 (四)保管站聘请的专职管理人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统一登记培训,穿着统一的服装,佩带统一的标志,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第十一条(此条废止)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三、四、五、六、八、九条的,依照省公安厅《关于自行车管理和暂行规定》处十元以下罚款。对涂改或伪造自行车发票、伪造车辆执照的,一律没收车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4月11日深公发[1988]61号《关于加强自行车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 剧毒物品管理和严格批准权限的通知 (1993年11月18日深公(治)字[1993]93号)
各公安分局、厂矿企事业公安处、分局: 最近,有些分局和单位来人来电询问,公安分局、厂矿企业事业公安处、分局、公安保卫科是否具有批准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作业许可证等“七证”的权限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并请示省公安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管理“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颁布的《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广东省公安厅等5部门《关于对剧毒物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通知》((88)粤公治字474号)规定,由工厂、经营、储存单位或用户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发给有关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作业等许可证件。各分局、企事业公安机构不应办理这类物品的所有证件。 二、为严格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管理,根据省公安厅、省物资局[1993]08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9]61号文件精神,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爆炸物品、剧毒物品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经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爆破员作业证》或《剧毒物品作业证》才准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准从事上述物品的作业。 三、凡在我市开办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各类国营、集体、合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个体户)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申请登记。经主管部门发给经营许可证后,由所在地公安分局、派出所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贮存、使用安全条件进行检查,认定合格、签署意见后,到市公安局治安处办理《爆炸物品贮存许可证》、《剧毒物品贮存许可证》、《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爆破器材和剧毒物品购买手续,各公安分局、派出所要严格把关,各爆炸物品、剧毒物品供应部门不能非法销售。 四、从外省调进民用爆破器材,需凭国内贸易部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办公室签证的合同和分配单,运抵目的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签署意见后到省公安厅三处办理购买、运输证。 剧毒物品毒性极强,经营和管理都要加强,经营单位仍应严格控制,未经省公安厅、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不得经营。 五、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作业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造成重大事故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段废止)注(注此段原文为:市公安局拟于九三年十二月份对本市(含宝安、龙岗区)的爆炸、剧毒物品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进行一次普查,请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各厂矿公安处、分局、公安保卫科接此通知后,对本辖区、本单位的爆炸、剧毒物品的销售、储存、购买、运输、使用等情况先进行自查,对违章、违纪现象和事故隐患要及时认真整改,确保安全。)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转发公安部关于停止外地公安机关 在深圳、珠海特区开展办理边境通行证业务的通知 (1994年7月26日深公(户)字[1994]297号)
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 现将公安部《关于停止外地公安机关在深圳、珠海特区开展办理边境通行证业务的通知》(公通字[1994]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各单位要将文件精神传达给有关干警,让他们了解和执行上级规定。对外地擅自在深设立的非法办证点,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对不听劝告的单位,可暂扣非法所行,收缴所有证件,统一上缴市局四处处理。 二、认真做好内地来深人员的边境通行证延期或续办新证工作。内地到我市公干的干部、职工,其边境通行证过期,因工作需要延期或续办新证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办事处出具证明,到住地区公安分局申请延期边境通行证;企、事业单位聘用的暂住人员,因贸易、商务活动需要进入特区或去其他特别禁区的,可凭用工单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到所在区公安分局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对那些来我市做零工、探亲访友、旅游观光人员,其边境通行证逾期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应动员他们尽快离开特区。 三、各单位要加强签发边境通行证的管理工作。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严格把好审批关,本着爱民、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人员,其申办证件时要给予方便,要防止以证谋私和卖高价证。 特此通知。 附:关于停止外地公安机关在深圳、珠海特区开展办理边境通行证业务的通知(略)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联合通告 (1995年7月25日深公(通)字[1995]1号)
为了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机动车停车场(含宝安区、龙岗区)必须持有“三证”:即《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方可营业。 二、停车场必须按照“五有”、“四统一”、“三公开”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五有”:有申办手续、有安全设施、有值班岗亭、有责任制度、有专职管理员; “四统一”:统一注册培训、统一穿着制服、统一佩带标志、统一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发票。 “三公开”:公开停车场责任制度、公开管理员姓名、相片、公开收费标准。 停车场的责任人、管理员必须到公安交通警察局统一注册备案,停车场管理员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戴公安交通警察局核发的《管理员证》方可上岗管理和收费。 三、(此条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三、凡未经申办停车场“三证”的场所一律不得开展停车收费业务。) 四、为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市公安交警、工商物价、地方税务等部门统一核发《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检查证》;持此证的车辆,各停车场不予收费。 五、停车场违反道路交通、工商物价和税务有关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关、停、封、撤、罚”的处理;造成治安、刑事案件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六、停车场许可证年检换证时间安排如下: 罗湖区(含沙头角)、福田区:7月25日-8月10日 南山区(含蛇口)、宝安区、龙岗区:8月1日-8月25日 办理地点: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二村40栋106 电话:3341611 所有停车场必须单独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凭工商局核发的《工商经营许可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车场没有主管公司或主管单位的,到所在地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分局办理。 投诉电话:市交管局:5576355-5786 市工商局物价检查所:5561071 市地税务局:55817035582144) 特此通告。 监督电话:市公安交通警察局:83162656 市工商局物价检查所:25561071 市地方税务局:123662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我市运送现金、 金银专用车辆实行免检的通知 (1995年3月23日深公(内)字[1995]94号)
各分局、市局处以上单位: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银行现金调运工作越来越频繁,保卫调运安全的任务日益繁重。为此,公安部、人民银行(84)公发(保)149号文件明确规定:“各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应密切配合,共同保卫银行现金、金银在运输中的安全。凡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免检证明的运钞车辆沿途应受公安机关的保护,其他部门无权阻拦查验”。广东省公安厅粤公(交)字[1992]288号文件也明确要求:对持有《8551专用车通行证》正在执行运钞车任务的专用车辆,军、警执勤人员应免检放行。但目前我市运钞车辆沿途受阻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被扣车检查,有的甚至要开箱查验,严重影响运钞的安全。为了保证银行现金、金银调运的绝对保密和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和规定重申如下: 一、根据省公安厅粤公(交)字[1992]288号文件规定,《8551专用车通行证》由我市公安机关统一签发。银行使用后,及时收回,定期销毁。对申办《8551专用车通行证》公安机关必须认真负责,严格审查把关,对乱发、滥发、舞弊的要严肃处理。《8551专用车通行证》必须由银行保卫部门统一管理,专人保管,按时办理换证手续。如遗失、被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8551物品免检证》也由我市公安机关统一签发。要求开具免检证的适用范围是:1.现金:人民币、外币、外汇券、金银。2.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基本建设债券、金融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有奖储蓄存单。3.银行重要凭证:信用卡、本票、汇票、支票、联行往来凭证、债券收款单。4.银行重要印章器械:人民币印版、印模、压数机、钢印、联行专用章、票汇专用章、联行密押。绝对不得夹带违禁物品和其他物品。如有违犯,公安、银行必须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二、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8551专用车通行证》的车辆应免检放行,并认真解决运钞车辆在市内繁华街道的行驶路线和车辆在金库、营业网点门前或就近停靠的场所。对持有通行证的运钞车司机违章驾驶,可登记后先放行,然后照章处理。如发生交通事故,情节轻微的可在现场做必要处置后放行,待其完成任务后再按规定处理。特别情况不能让运钞车驶离现场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派出运钞车运走代号物品。 三、各分局、派出所设立的治安检查站、卡哨对持有《8551专用车通行证》和《8551物品免检证》的车辆免检放行,不得强行检查或有意刁难。其他任何部门的人员都无权拦截查验。 四、机场公安分局和深圳机场安检部门应按民航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订的(81)中财字4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勤。对持有个人免检证的乘机押运人员和有公安机关签发的《8551物品免检证》的物品应免检放行。 五、各级公安机关和基层派出所要重视保护运钞车的安全,教育干警对抢劫、盗窃银行现金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密切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采取措施保护好运钞车的安全。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单位干警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对违反规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者,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我市出生入户登记工作的通知 (1996年5月10日深公户[1996]6号)
各分局户籍科、派出所: 市卫生局、公安局联合发文通知,从1996年6月1日起,我市新生婴儿出生证明使用全国统一规范的《出生医学证明》,为配合此项工作的实施,我局近日对各派出所在受理出生入户登记工作做了一次抽查,在抽查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①没有建立出生入户档案,不留任何资料凭据;②不按规范要求填写表格、错登漏登问题突出;③对不按时进行出生登记入户或未获准生证的新生婴儿入户,不按规定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核,擅自予以落户;④在受理入户时,政策口径不一,要求提交的材料也不一致,造成群众投诉意见多;⑤人口统计数字也不准确。为进一步完善出生入户登记工作,堵塞漏洞,特作如下通知: 一、1996年6月1日后出生的第一胎新生婴儿,三个月以内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准生证明,到母亲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受理出生入户登记时,经审核无误后,将婴儿有关信息填入该户的户口簿常登表和贮入电脑管理。与此同时,填写《新生儿申请入户登记表》,并将《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准生证明正本、其母亲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附上建立出生档案存查。 二、新生儿(限第一胎)出生后三个月至一年内未申报户口登记的,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附上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及母亲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送派出所审核,报分局审批。 三、新生儿出生后超期一年(限第一胎)以上未入户、超生二胎以上或未获准生证的(含未婚先育),一律报我局审批。申请的程序是:由新生婴儿的父母或监护人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母亲户口簿与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部门处理情况等证明,送派出所加具意见,报分局审核后报我局审批。 四、对1996年5月31日前出生的婴儿可使用我市原发放的出生证明,1996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有关出生人口医学证明同日废止。 受理出生入户登记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宽的严谨工作,直接影响到群众切身利益。各派出所在受理出生入户过程中,对符合入户条件的,应及时受理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对需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的,应及时报批,不得擅自越权批准入户。我局将在年底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评比文明户证警、文明户证室的条件,如不按工作程序受理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 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6年11月28日深公(消)字[1996]390号)
各有关单位: 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是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特别是高层楼宇和大型建筑火灾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注1(注1:此段原文为: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是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特别是高层楼宇和大型建筑火灾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市建筑物的消防设施仍然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不能正常运行,起不到防火、报警和灭火的作用,火险隐患突出。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制度。要确定专人操作,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通知专业消防维修企业排除,不得擅自拆卸、停用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和操作、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负责做好消防设施的运行、报警、故障、检查和监控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二、建立专业消防维修企业,定期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制度。 (一)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除落实自身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外,必须与专业消防维修企业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委托其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合同书一式四份,除双方各留一份外,抄送市公安消防局和有关保险公司备案。 (二)承担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2.具备省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资格,并领取了市公安消防局签发的《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3.有相应的、合乎标准的检测设备和仪表;4.有消防设施调试、维修保养经验;5.法定代表人和中、高级技术人员相对稳定。注2(注2:此项原文为:(二)承担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2.具备省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资格,并领取了市公安消防局签发的《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3.有相应的、合乎标准的检测设备和仪表;4.有消防设施调试、维修保养经验;5.不属外资或独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和中、高级技术人员相对稳定。) (三)具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条件,并愿意和有能力承担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必须向市公安消防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消防局严格资质审查后,方可承接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具有乙级设计、施工资格的,可以承接20层以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具有甲级设计、施工资格的,可以承接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 (四)专业消防维修企业的职责是:1.按照规定对委托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2.对消防设施出现的故障及时修复,保证其正常运行;3.对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半年向市公安消防局报告一次,当出现严重故障不得不停用时,应立即报告;4.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受理委托单位有关消防设施的故障报告并及时排除;5.如维修保养不到位,致使消防设施失去作用造成后果的,要负法律责任。 (五)以前与建筑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把有关资料送市公安消防局接受资质审核。 三、为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需要,各消防工程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向市公安消防局提供消防设施全套技术档案资料副本,包括消防系统分布图、操作程序、运行控制程序、系统硬件和软件等资料,建设单位应给予协助办理。 四、保险公司对未建立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未委托专业消防维修企业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单位不予投保:对已投保的,应提前终止合同,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 五、我市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监督、检查各类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未落实或落实较差的单位,应给予处罚,对由此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1996年12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过深圳水库路段的通告 (1997年9月9日深公通[1997]7号)
为创造良好的交通和城市环境,保障我市饮用水水质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决定对深圳水库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特通告如下: 一、在深圳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库路段(布心路-爱国路口至沙湾检查站),实行交通管制,禁止一切货运机动车辆通行。 二、位于上述管制路段内的单位,有货运机动车辆确需长期通行的,须由市环保管理部门同意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办《通行证》;其他确需临时通过上述路段的货运机动车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办《货车临时通行证》。 三、所有通过上述路段的车辆,一律不准运载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四、本通告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统一全市派出所户证窗口 工作时间及实行“为民服务日”制度的通知 (1997年6月9日深公(户)字[1997]256号)
各分局: 自开展“三民”活动和“为人民服务、树公安新风”工作以来,为方便群众办理户证事宜,各单位先后推出了各项利民措施,但由于各单位实行的便民措施不统一,造成群众在办理户证事宜时多跑路,影响了公安机关形象。此外,由于实行延长办公时间或双休日上班,增加了户籍窗口的警力,使本来警力不足的问题显得更突出,直接影响到了户证窗口的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省公安厅《印发广东省治安、户政、巡警部门开展“为人民服务、树公安新风”活动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广公(治)字[1997]9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统一规范派出所户证窗口的工作时间和实行“为民服务日”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户证窗口干警的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工作时间内要求每位干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能迟到、早退或脱岗。 二、设立“为民服务日”。服务日定在每周的星期六,对外办公时间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为民服务日”制度是作为配合市局十项社会承诺工作和深入开展“为人民服务、树公安新风”活动的措施之一,各单位要按公安部公户政[1997]002号文件的规定,着力解决群众办户口、证件难的问题,实行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不让群众跑第三趟的制度。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必须一次办结;对资料不全,需要补办的要一次性向群众解释清楚,要求在第二次就办成。坚决杜绝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群众多次往返的现象。“为民服务日”制度实施范围是全市有户证管理业务的派出所户证窗口。所有户证窗口要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并在星期六上班时间挂上“为民服务日”的标牌。“为民服务日”制度于1997年7月1日起实行。原各单位关于户证窗口延时办公的部门性承诺和市局精神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三、实行办理户口、证件“三联单”制度。凡群众到派出所办事找不到有关民警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填写“三联单”,分别交给当事人、民警、所长,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所办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附:三联单式样(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公交专用道管理的通告 (1998年3月20日深公通[1998]4号)
为了规范我市公交专用道的管理,确保公交车辆的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公交专用道分为:“公交专用行车道”和“路口公交导向车道”。标有“公交车”的车道为公交专用行车道。标有“公交导向车道”的车道为路口公交导向车道。 二、公交专用行车道和沿线上下客站只供公共专营线路的营运大巴使用。出租小汽车、公共中小巴、非专营大巴及其它车辆不得使用公交专用行车道和沿线的上下客站。 三、路口公交导向车道只供公共大巴和公共中小巴通过路口时使用,禁止其它车辆使用。 四、在公交专用行车道内行驶的公共大巴必须按站依序停靠及上下客,禁止超车。如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将车辆拖离专用车道。禁止在公交专用道停放车辆及临时停车。 五、在公交专用行车道行驶的公共大巴需要在前方路口左转弯的,须依照公交标志的指示提前转出专用行车道,不得在路口范围内驶入左转变车道。 六、在公交专用行车道沿线路口出入的车辆,要注意避让过往的公共大巴。 七、紧急情况需要时,在交警的指挥下其它车辆可借道使用公交专用道。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市区启用分合式自行车牌照的通告 (1998年7月20日深公通字[1998]5号)
为进一步加强自行车管理,做好自行车防盗工作,保护市民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和启用分合式牌照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市区启用分合式自行车牌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条废止)注(注此条原文为:一、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开始启用。新车入户外地迁入领牌的从八月一日起发全新牌照。旧车换领牌照的从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开始至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换发完毕。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旧式自行车牌照作废。) 二、申领与换领分合式自行车牌照的办法:新车入户申领牌照的,携自行车,凭购车发票办理,车主是本市常住户籍居民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车主是非本市常住户籍居民的凭本人身份证及本市区暂住证办理。旧车换领牌照的,携自行车,凭原车牌照、身份证办理。 三、使用分合式自行车牌照的要求:分合式自行车牌照是固定车牌与活动分体的行驶证组合而成,统一安装在车体前端中部明显位置。用车时,活动行驶证必须安插在固定车牌的卡座上,以示该车为正当车辆。停放离开车辆时,应将活动行驶证取下,以防被盗。 广大市民应积极配合自行车管理部门,做好牌照换发工作,未领取牌照、牌照不全或牌照号码不符的自行车一律不准上路行驶,执勤交警要加强对自行车的检查,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可以扣留车辆,进行审查。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对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站实施定点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17日深公(治)字[1998]189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通讯、铁路、市政等器材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针对目前我市存在的电线、电缆、市政、交通设施被窃现象严重,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乱收滥购、销赃窝赃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收购站点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等情况,根据《公安部关于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严厉打击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7]8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广东省公安厅转发《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市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实行定点收购的管理办法。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集中管理,由市局三处在全市各回收企业中选定一批一贯能守法经营、无销赃、窝赃等违法犯罪前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专门负责收购电力、通讯、铁路、市政等部门的废旧设施、器材。 二、各指定收购站点须凭电力、通讯、铁路、市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进行前述废品的收购。 三、其他未经指定的收购单位一律不得收购该类物资。如发现有收购该类物资,按公安部《通知》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从严处理。 四、市局三处在前期调查摸底和审核指定的基础上,要继续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并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五、各分局、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内所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管理。对有违法收购,销赃、窝赃行为的收购站点要从严查处。 六、经市局三处审核指定一批收购站作为我市首批定点收购站(名单附后)。 七、各分局、派出所要对管辖区内的收购站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对无牌无证、一证多点的要坚决取缔,对证照齐全的要加强管理。 此通知,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首批定点收购站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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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宾馆旅业单位 境外旅客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12日深公(户)字[1999]192号)
各宾馆旅业单位: 为切实贯彻境外旅客出入境管理法规,落实境外人员管理工作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宾馆旅业单位境外旅客住宿登记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接待境外旅客的宾馆旅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境外旅客入住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 二、各宾馆旅业单位留宿境外旅客要统一使用《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原《境外旅客临时住宿登记表》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住宿登记表》停止使用。 三、各宾馆旅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相核境外旅客的证照,如实、准确地填写《登记表》,并按时、按质、按量向我公安部门申报所留宿境外旅客的数据资料,不得出现错填、漏填、漏报的现象。 四、为了提高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各宾馆旅业单位通过电脑联网系统向我局外事科报送资料。已联网的单位应保证电脑系统的正常运行。未联网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在规定时间内与外事科联网。对于新建的宾馆旅业单位必须按外事科的要求实现与我局电脑联网后方可接待境外旅客入住。 五、各宾馆旅业单位(含新建宾馆)如不按《通知》要求申报境外旅客住宿登记,公安部门将依照法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直至取消接待境外旅客入住资格等处理。 六、今后每季度由我局拟写《各宾馆境外旅客户管工作通报》发送全市各宾馆。 《通报》将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进行表扬,以资鼓励;对做得不好的单位通报批评。 七、各宾馆旅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督促此项工作。 八、各单位要重视工作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使之熟练操作,确保住宿申报资料准确无误。 九、我局将不定期派出工作人员检查境外旅客的住宿登记管理工作,各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市政府《贯彻国务院省政府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18日深公(户)字[1999]196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以上单位: 现将市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9]72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我市执行中的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关于婴儿出生入户随父随母问题 (一)1998年7月22日以后(含当天)出生的第一胎婴儿,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尚未落户的,可以凭出生证、准生证、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节育措施证明、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证明和派出所共同出具的未随母落户证明原件等材料办理随父登记落户手续,有关受理、审批的程序权限仍按深公户[1996]6号文规定执行。 (二)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第二胎婴儿,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尚未落户的,可以凭出生证、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当地计生部门和派出所共同出具的未随母落户证明原件、本市计生部门换发的二胎准生证或出具的证明办理随父登记落户手续,有关受理、报批的权限、程序仍按深公户[1996]6号文规定办理。 (三)如属双胞胎申报出生入户,还需提供出生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父母子女关系及出生时间,并提供本市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结(验)扎证明或免扎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予以办理。注1(注1:此项原文是:(三)如属双胞胎申报出生入户,还需提供出生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父母子女关系及出生时间,并提供本市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结(验)扎证明或免扎证明,经面视属实的,予以办理。) (四)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儿童及以后出生已随母登记落户又要求随父迁来深圳入户的婴儿,按原出生登记、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五)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为避免人户分离等情况,对于婴儿父亲在深圳无正当职业,无居住条件的,不予办理。 二、申请人入户问题 (一)(此项废止)注2(注2:此项原文为:(一)夫妻分居入户申请仍按深公(户)字[1996]161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男性超过60岁、女性超过55岁的老人投靠子女入户凭当地派出所和离退休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子女情况及去向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离退休证、本市子女户口簿和身份证受理。对于申请人多子女的,按“就小城市不就大城市”的原则处理。每份申请需发函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了解家属成员情况,并附上内地派出所的复函,申请人子女属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营企业员工的还需附上查阅人事档案摘抄或复印材料报市局审批。为审慎起见,宝安、龙岗两区分局受理的此类申请暂先呈报市局审批。注3(注3:此项原文是:(二)男性超过60岁、女性超过55岁的老人投靠子女入户凭当地派出所和离退休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子女情况及去向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粮油本、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离退休证、本市子女户口簿和身份证受理。对于申请人多子女的,按“就小不就大(城市),就近不就远(城市)”的原则处理。每份申请需发函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了解家属成员情况,并附上内地派出所的复函,申请人子女属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营企业员工的还需附上查阅人事档案摘抄或复印材料报市局审批。为审慎起见,宝安、龙岗两区分局受理的此类申请暂先呈报市局审批。) (三)属老人“农转非”投靠子女生活,参照上述条件办理。 (四)对于农业户口的男女青年结婚后的户口问题,由宝安、龙岗两区分局按照深府[1999]72号文精神提出具体贯彻意见,报市局审定后实施。 三、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府[1999]72号文件和本通知,在准确领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组织贯彻实施,把这次户口改革的内容落到实处。 (二)本通知自1999年4月25日起施行,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市局深公户[1996]6号文规定办理,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收集情况,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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