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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沙湾县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塔地计价[2002]3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沙湾县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报“关于要求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请示行署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沙湾县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40元/立方米调整为0.60元/立方米。 二、其它仍执行塔地物价字(2000)237号文的规定。 三、以上请从2002年9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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