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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轮重测定仪检测平台检测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黔价费[2002]2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职工技术协会: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轮重测定仪检测平台检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费[2001]256号)文核定的轮重测定仪检测平台检测费收费标准经过一年的试行,对促进铁路货物运输安全,保障发货人利益,取得较好的效果。经研究,现正式核定检测费如下: 一、在用户自愿前提下,使用轮重测定仪检测平台检测轮重测定仪,每台收取检测费800元。 二、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变更《贵州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照章纳税。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营业地点醒目位置挂牌公布,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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