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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过深圳水库路段的通告》的决定[失效]


【颁发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深公(法)发[2002]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过深圳水库路段的通告 (1997年9月9日深公通[1997]7号)
为创造良好的交通和城市环境,保障我市饮用水水质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决定对深圳水库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特通告如下: 一、在深圳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库路段(布心路-爱国路口至沙湾检查站),实行交通管制,禁止一切货运机动车辆通行。 二、位于上述管制路段内的单位,有货运机动车辆确需长期通行的,须由市环保管理部门同意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办《通行证》;其他确需临时通过上述路段的货运机动车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办《货车临时通行证》。 三、所有通过上述路段的车辆,一律不准运载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四、本通告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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