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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颁发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工商[2002]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 企业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年3月9日深工商[2000]59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全省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经市局企管处、信息中心、注册分局共同研究,并报局领导审定,由各分局个体科从3月13日起核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采用国家局编制的登记注册软件。该软件为单机操作,用UCDOS6.0、FOXPRO编制而成。计算机科负责在3月13日之前到各分局安装。建立在Window98平台上的联网软件由信息中心负责开发。 二、注册号为13位。前4位为深圳代码“4403”,第5、6位为区号,各分局依次为:罗湖03、福田04、南山05、盐田21、宝安06、龙岗07、蛇口22、专业市场 23。第7位为企业类型代码,个人独资企业为“2”,第8至13位为流水号。 三、名称查重不要求全市查重,只要求本区内不重名即可。名称中必须含有“深圳市××区”字样,不得含有“公司”、“有限公司”字样。 四、执照加盖发照机关即各工商分局公章。 五、由于本次使用单机版软件,各分局只能在一台电脑上打印执照,以免重名或重号。 六、执照由各分局自行向指定厂家订购,镜柜与个体执照镜框的尺寸相同可不用订购,表格由各分局按标准样式自行印制。 七、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的收费按企业登记标准收取。 八、跨区迁移的企业,先到迁入地所在分局申请准予迁入并进行商号查重,然后到迁出地所在分局办理迁出手续,将密封后的企业档案交到迁入地所在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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