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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医用卫生耗材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服4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厦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医用卫生耗材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的请示》(厦价[2002]价字14号)收悉。鉴于你市试点开展医疗机构医用卫生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为推动和促进该项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同意你市意见,医用卫生耗材招标代理服务费暂按不超过医用卫生耗材实际中标金额的1%向中标人收取。今后如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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