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舟山市电网工业用电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商[2002]2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舟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降低部分工业用电销售电价及实行峰谷电价的请示》(舟价[2002]12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业、大工业用户实行峰谷电价,具体峰谷时段按全省统一规定(峰时段:8:00--22:00,谷时段:22:00--次日8:00。)执行,具体峰谷电价见附表。100千伏安以下的普通工业用电仍按浙价工[2000]12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以上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