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石狮市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请示》(泉价[2002]127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151号)和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及《关于调整部分趸售单位趸售电价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39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石狮市“两改”后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石狮市同价后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为0.559元(含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各分类电价水平见附件,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水平为每千瓦时0.48元(1--10千伏)。现行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低于0.48元的,暂按现行电价水平执行,可逐步过渡到同价水平,具体过渡办法由当地价格部门制定,报省、市价格部门备案。 二、石狮市综合销售电价调整与省电网趸售电价调整之间因执行时间差而产生的电费盈余,电力部门不应作为营业性收入,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平抑因政策性调价而影响同价后的综合分类电价,以保持综合分类电价的相对稳定。具体使用由石狮市经济局会同电力部门提出,经泉州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同意后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2年9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石狮市城乡用电同价分类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 用电分类 ├─────┬─────┬─────┤城市公用事├─────┬─────┤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业附加│最大需量元│变压器容量│
││││上││ /千瓦/月 │元/千伏安/│
│││││││月│
├─────┼─────┼─────┼─────┼─────┼─────┼─────┤
│一、城乡居│0.48│0.47││0.01│││
│民生活用电│││││││
├─────┼─────┼─────┼─────┼─────┼─────┼─────┤
│二、非居民││0.47││0.01│││
│照明用电│││││││
├─────┼─────┼─────┼─────┼─────┼─────┼─────┤
│三、商业用│0.765 │0.735 ││0.015 │││
│电│││││││
├─────┼─────┼─────┼─────┼─────┼─────┼─────┤
│四、非、普│0.672 │0.562 ││0.008 │││
│工业用电│││││││
├─────┼─────┼─────┼─────┼─────┼─────┼─────┤
│其中:自来││0.312 ││0.008 │││
│水用电│││││││
├─────┼─────┼─────┼─────┼─────┼─────┼─────┤
│其中:自来││0.40││0.008 │││
│水用电│││││││
├─────┼─────┼─────┼─────┼─────┼─────┼─────┤
│五、农业生││0.30│││││
│产用电│││││││
├─────┼─────┼─────┼─────┼─────┼─────┼─────┤
│六、部队用││0.43│││││
│电│││││││
└─────┴─────┴─────┴─────┴─────┴─────┴─────┘
注:1、上述所列各类电价均为该县到户电价(含未网改部分)
2、上述电价已含电力建设基金1分/千瓦时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元/千瓦时(限购省网部分)。
3、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按表列标准收取,其中农村居民生活和农村工业用电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主要用于补贴乡村路灯照明电费、专款专用。
4、非、普工业用电含乡(镇)、村工业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