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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住宅交付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发文字号】 沪住法[2002]1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 为了进一步提高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水平,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现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沪府发[1995]21号令),《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住科[1999]16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住质[2002]106号),提出执法监督检查意见: 一、由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监察室、质量管理处和部分区县执法人员每半年对区 (县)住宅局(署)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察看基地、询问居民等方式进行。 二、根据各区(县)住宅局(署)发放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面积,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方面: (一)许可审批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许可审批标准掌握是否统一; (三)许可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掌握是否恰当; (六)行政处罚立卷是否及时; (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是否规范; (八)其他需要执法监督的事项。 同时应对各区(县)住宅局(署)每季度行政执法统计报表上交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四、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如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将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一)应予追究的行为 1、执法行为不当的 (1)对不符合条件的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予以同意并核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 (2)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发放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 (3)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专职受理人员在资料没有齐全时受理的; (5)现场踏勘人员弄虚作假,现场踏勘记录不真实的; (6)负责人员强令下属审批发放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 (7)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1)对符合条件提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拒不办理的; (2)对符合条件提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超过规定审核期限:或违反程序仓促办理的; (3)对举报或发现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理的; (4)其他需追究的违法行为。 (二)应当从重追究的行为 1、因吃请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等造成行政执法有过错的; 2、拒不执行上级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3、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的行为 1、主动发现承认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责任的划分 (一)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承办人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失职渎职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二)由于承办人未如实报告、弄虚作假或疏忽大意致使审批人员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三)执法中需经有关领导批准的行为而未报批,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四)检查结束或案件调查终结后,未经领导核审而发放许可证的或自行结案的,追究办案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 (二)暂扣《行政执法证》。时间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三)情节严重的或二次暂扣《行政执法证》,取消执法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建议相关单位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各项可以单处或并处。 七、追究责任的程序 (一)凡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执法部门应及时向市住宅局报告: (二)市住宅局会同区住宅局调查确认事实: (三)经市住宅局局长批准后执行。 八、以上意见将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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