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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病案病历复印复制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3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制定病案复印、复制工本费的函》(京卫物价字[2002]14号)收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各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复制病案病历资料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复印费:A4纸每张1元、A3纸每张2元。 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复制费:每份收取4元复制费,另按材料进价加10%收取材料费。 三、此项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纳税,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本收费标准自9月1日起试行6个月后另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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