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02年9月开始,用约3个月时间在南宁市城区和武鸣县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试点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完成好我市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以永新区及武鸣县城厢镇、太平镇作为试点,从2002年9月至11月间开展并完成我市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试点工作。现将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目的
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目的,是针对1982年我市第一次地名普查存在的问题和近20年我市地名信息新增和变化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以及自治区民政厅有关通知精神,在现有地名档案的基础上,通过审核、调查和考证,更正错误的内容,补充遗漏的信息,增加新的资料,使我市地名资料更具现实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确保地名管理部门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名信息,减少错误的地名信息给行政管理和社会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九大类地名:
(一)行政区域类地名,包括地级、县级、乡(镇)级行政区域名称。
(二)非行政区域类地名,包括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开发区、保税区、边贸区、军事区、自然保护区、口岸等。
(三)居住区域类地名,包括城镇居民区(点)、农村居民点、工矿与农林牧场中的居民点等。
(四)机关单位类地名,包括党务、立法、政协、行政、军警政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具有地名意义的实体名称。
(五)专业类地名,包括工业、农林牧渔、新闻出版、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金融保险、商贸服务、邮政电信、水利电力、海洋测绘、气象、地震、社会中介、社会福利、宗教场所等行业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名称。
(六)交通运输类地名,包括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管道、城镇公共交通等方面的运输设施和附属设施以及城镇道路等。
(七)名胜古迹类地名,包括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纪念地等。
(八)人工建筑类地名,包括大型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等。
(九)陆地水系和陆地地形类地名。
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八大部分:
(一)地名的标准名称及其别名(含雅名、俗名、曾用名、简称等)。
(二)地名的书写形式,指标准名称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和标准形式。
(三)地名的汉语拼音,指标准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
(四)地名语种,指标准名称属于哪个民族的语言。
(五)地名的类别。
(六)地名的位置范围。
(七)地名的来历、含义和演变,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来历、含义和演变。
(八)地名的地理实体概况。
三、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工作步骤
(一)准备工作,包括成立工作机构、培训人员、落实经费等。
(二)审核原有地名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确定需要补查的地名和更新资料的内容。
(三)实地调查、研讨和考证工作,补充新的地名信息,修正谬误的地名资料。
(四)整理资料和制作地名补查成果。
(五)检查验收地名补查成果,复制上报。
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四、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各县区的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县、城区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地名调查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必须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精诚协作,确保工作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县区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日常办公、外业调查、成果制作等方面经费,由各县区财政负责。市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日常办公、外业调查、研讨会务、资料汇总与成果制作等方面的经费,由市财政负责。
五、认真落实,按时保质完成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试点工作。
地名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联系与交流不可缺少的基本工具和重要纽带。标准无误、清晰良好的地名不仅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和社会交往,对于城乡建设和对外开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永新区、武鸣县的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名补查与资料更新的试点工作,认真落实,按时保质完成本次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试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