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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2002年房改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售房成本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 宁价房[2002]278号、宁房管[2002]2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城建局)、房改办: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138号)精神,现就我市市区2002房改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及售房成本价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有住房租金:钢混、混合一等、砖木一等住房月租金调整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30元,其他结构等级住房租金按《南京市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见附件)调整。政策规定仍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 二、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钢混、混合一等、砖木一等成套公有住房调整为880元,混合二等成套公有住房调整为800元,其余政策不作调整。 三、江宁、六合、浦口区,溧水、高淳县根据省、市深化房改精神,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实施意见,报市备案后实行 四、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南京市市区公有住房2002年度租金标准 一、租金基价 单位: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 │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混合│混合二等│砖木三等│简易│ ││一等砖木一等│砖木二等│││ ├──────────┼───────┼─────┼────┼────┤ │计租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可售公房租金标准│2.30│2.00│1.30│0.77│ ├──────────┼───────┼─────┼────┼────┤ │暂不出售公房租金标准│1.55│1.32│1.13│0.67│ └──────────┴───────┴─────┴────┴────┘
二、调节因素(按租金基价增减) 1、楼层调节 多层住宅:五层顶层减5%;六层顶层减7%;七层顶层减9%;七层住宅中的六层减2%;底层无院落减5%;四层中的三层加5%;五层(含五层)以上的三、四层加5%。 高层住宅的底层与顶层比照五层的底层与顶层减成。其他层次不增不减。 2、朝向调节 成套住宅中,一户无朝南外门窗的按户减5%。非成套住宅中,居室仅有朝北窗或无窗的按间减5%。 3、地段调节 地段等级暂仍按原南京市土地管理局公布的《一九九四年南京市建成区土地级别表》划分。 (1)一、二、三级地段不增不减; (2)四、五级地段减5%; (3)六级地段减10%; (4)七级以外(含七级)地段减15%。 4、装修调节 室内装修按间加成:地面加4%,墙面加3%;纱门窗加2%。 5、其他调节 (1)亭子间减20%,假层、半地下室减20-50%,阁楼减50-70%,楼梯过窄、过陡的按影响间减5%(不含假层、阁楼)。 (2)厨房、卫生间、堂屋公用的减10%,按户分摊;厨房、堂屋带他户走道的减30-70%。 (3)院落面积超过房屋占地面积的加15%。 (4)高层住宅加10%。 三、单项计租(政策规定仍不可出售的住房不作调整) 1、封闭阳台每平方米1.36元。 2、非封闭阳台、晒台每平方米0.69元。合用减30%,按户分摊。 3、楼梯肚超过1平方米的每平方米1.04元;公用不收。 四、计算方法 1、户月租金计算 (1)单间月租金=租金基价×单间使用面积×(1±调节因素) (2)户月租金=(单间月租金之和+单项月租金)×(1±调节因素) 2、月租金尾数见分进角。 3、住房使用面积计租口径: 使用面积指住宅中分户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净面积,包括居室、厅堂、厨房、卫生间、储藏室、落地壁橱、室内走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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