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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2]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丹东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居民用电价格调整的请示》(丹价字[2002]30号)收悉。鉴于安民镇网改工程已经结束,低压电网损失率大幅降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将安民镇的居民生活电价核定为每千瓦时0.59元,并从8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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