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的函》(沪人[2002]1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69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所属任职资格考试中心在组织本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收取考试费。 二、收费对象为本市报名参加全国质量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 三、收费标准: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门55元。 四、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精神,其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六、接文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