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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藏价费[2002]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建设工程质量新增检验项目标准的请示》(藏建计[2002]64号)悉。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质量检测工作若干意见通知》精神,并参照内地省市有关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适当收取检测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复自二00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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