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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合肥市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2]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单位按《关于合肥市试行小时工用工形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2]87号)使用的小时工,有关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元; 二、用人单位在足额支付小时工工资的同时,还应按20%的费率支付应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的 养老保险费; 三、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随合肥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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