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单位按《关于合肥市试行小时工用工形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2]87号)使用的小时工,有关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元; 二、用人单位在足额支付小时工工资的同时,还应按20%的费率支付应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的 养老保险费; 三、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随合肥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